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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修订)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7〕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3 现场指挥部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3.5 应急联动机制
  3.6 监测、预警与报告
  3.6.1 监测
  3.6.2 预警
  3.6.3 报告
  3.6.3.1 责任报告单位
  3.6.3.2 责任报告人
  3.6.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3.6.3.4 报告内容
  3.6.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3.6.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4.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4.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4.2.4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3.2 市安监局
  4.3.3 市卫计委
  4.3.4 医疗机构
  4.3.5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3.6 卫生监督所
  4.3.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期评估
  5.4 抚恤、补助与补偿
  6 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6.1.3 .1 急救机构
  6.1.3 .2 传染病救治机构
  6.1.3 .3 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6.1.4 执法监督体系
  6.1.5 应急处置队伍
  6.1.6 培训与演练
  6.1.7 科研与交流
  6.2 通信与交通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宣传教育
  7 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要广泛动员、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1.1发生新发传染性疾病如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和寨卡病毒疫情等,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1.2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2.1.3 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周边市,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1.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波及临近省、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2.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2.1.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2.1.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 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2.1本市发生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
  2.2.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和寨卡病毒疫情等;
  2.2.3霍乱在本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区、县(市),有扩散趋势;
  2.2.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2.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尚未形成扩散;
  2.2.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到2个以上区、县(市);
  2.2.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2.2.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2.2.9一起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物中毒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或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2.2.10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2.2.11境内外隐匿运输或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2.2.12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3.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市;
  2.3.2 霍乱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区、县(市);或发生我市首例病例;
  2.3.3在我市范围内1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3.4 在我市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3.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2.3.6一起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2.3.7一起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3.8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2.4.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5例以上;
  2.4.2霍乱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2.4.3一起急性职业中毒5-1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4.4一起食物中毒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2.4.5 区、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分级标准将根据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适时做出调整。   3.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卫计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卫计委、应急办、安监局、公安局、农委、环保局、市委宣传部、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建设局、人社局、科技局、旅游局、外侨办、台办、物价局、教育局、食药监局、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信访局、爱卫办、汽车站、火车站、扬泰国际机场、红十字会,供电、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军分区及武警部队、扬州大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卫计委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起草和实施本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协调各有关政府、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卫生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收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治情况,提出救治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协助制定新闻工作方案,负责市卫生应急工作文件、简报及各类文书归档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生物污染事故和传染病等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本预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会同发改、财政、经信、食药监督等部门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承担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督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参与指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防控等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参与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开展司法调查;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
  市农委:负责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和对人类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监测,以及病死畜禽的处置等工作;及时通报动物疫情;加强农、兽药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以及在相关场所中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引起食物中毒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进行追踪和处置。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医疗废物、废水及放射、化学毒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核设施安全、废弃放射源和废弃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采取防控措施;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协同做好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与处置。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协调市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和及时对外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等。组织媒体加强引导公众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交通局:确保疫区公路、水路畅通,确保疫区人员、物资运输,优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汽车、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码头的清洁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疫区交通管制。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资金,根据市政府要求安排经费,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传染病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建议。
  市经信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组织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配合卫生部门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及抚恤政策,商定卫生应急工作需求配套人员工作支持。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保障科研安全,开展国内外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市旅游局:组织全市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卫计委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外侨办、台办:负责与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为在我市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咨询、宣传和解释工作。
  市物价局: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实施预防控制措施,收集学校、幼儿园的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并协助卫计委分析、研究、提出学校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学校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工作,完成有效的缺课监测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较大级别以上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实施较大级别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级别以上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含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较大级别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调查、卫生学处理和相关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牵头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紧急状态下的市场秩序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销售假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
  市检验检疫局:负责扬州口岸范围内控制措施,收集口岸区域内的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并协助卫计委分析、研究、提出口岸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防止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通过扬州口岸传入传出;联合卫计委及相关部门及时、科学处置口岸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信访局: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来邮,承办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市爱卫办:负责牵头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染疫、染毒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织消杀队伍落实环境消毒;负责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综合质量。加强健康教育,引导公众掌握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掌握。
  汽车站、火车站、扬泰国际机场:负责组织对进出站和乘坐汽车、火车、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汽车、火车、飞机传播;确保公路、铁路和民航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铁路和民航交通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知识普及和技能掌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负责国外机构、国际国内红十字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志愿者的招募和组织等工作。
  供电、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负责应急处置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
  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扬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扬州大学:组织全校师生开展现场自救互救知识普及和技能掌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负责配合地方做好疫情处置的各项工作。向校内发出呼吁招募和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健康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落实。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Ⅰ、Ⅱ、Ⅲ(必要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提出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现场指挥部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下设8个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
  3.3.1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市卫计委、安监局和公安局等组成。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市级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市安监局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信息收集评估及调查处置。市公安局负责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情况信息收集评估,提出下一步的应对措施建议。
  3.3.2预防控制组:由市卫计委、公安局、交通局、农委、食药监局、教育局、环保局、旅游局、安监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科技局、物价局、外侨办、台办、检验检疫局等组成。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和控制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检验,组织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组织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开展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技术指导,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控制。市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市农委、食药监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监局负责对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各环节的追踪和处理。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人员疏散提供道路和运输工具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3.3.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传染病收治机构、急救医疗机构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3.3.4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驻地部队组成。市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组织指挥驻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法定措施,维护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3.3.5后勤保障组: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委、食药监局、安监局、交通局,市供电、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等组成,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指挥部及相关人员的生活、交通、供电通信、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3.3.6基层工作组:由市民政局、农委和公安局等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农村镇村两级和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开展居民宣教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3.3.7救助捐赠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红十字会等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3.8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卫计委等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媒体和市卫计委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计委聘请有关专家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3.4.1研究国内外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工作进展,对我市卫生应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4.2 参与我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有关规划、政策、预案及各类技术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
  3.4.3 对卫生应急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评估等各环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4.4对卫生应急领域重大项目的立项和评审提供意见和建议;
  3.4.5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3.4.6就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和级别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3.4.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损害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4.8承担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应急联动机制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市或市有关部门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通知相关联动单位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市级各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机制。需要调动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提出申请。   3.6 监测、预警与报告
  3.6.1监测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检验检疫疫情报告系统、实验室监测网络、举报电话等。各级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和急救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计委按照上级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以及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等监测网络按照法定职责承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任务。
  3.6.2预警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准确的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事件、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预警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其中Ⅳ级预警由县级政府发布,Ⅲ级预警由市政府发布,Ⅱ级预警和Ⅰ级预警报省政府决定。
  3.6.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及个人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也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向所在地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在2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6.3.1责任报告单位
  市卫计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机构和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6.3.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有关应急工作者。
  3.6.3.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30分钟内尽快向市卫计委报告。
  市卫计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通知属地人民政府,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通知辖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毗邻地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市卫计委应及时通报市农委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3.6.3.4报告内容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3.6.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3.6.3.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第44页)   4.1 响应原则
  按照分层评估、分级响应、区域协作、专业救援、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工作以区、县(市)为基础、以市为重点、以省为支撑。应急处置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实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等人群聚集场所、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市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计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2.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4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处置工作。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工商、经信、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4.3 应急响应措施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4.3.1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3.1.1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4.3.1.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4.3.1.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3.1.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3.1.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3.1.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公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4.3.1.7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卫计委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3.1.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1.9做好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信息通报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4.3.2市安监局
  4.3.2.1组织开展职业中毒等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4.3.2.2组织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职业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4.3.2.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4.3.2.4加强督导检查。组织对本市区域内的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3.2.5发布信息与通报。及时发布和通报向社会发布的职业中毒事件的信息、公告及通报职业中毒事件情况。
  4.3.2.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4.3.3市卫计委
  4.3.3.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4.3.3.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4.3.3.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3.3.4加强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3.3.5发布信息与通报。及时发布和通报国家卫生部或省卫计委(经授权)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告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4.3.3.6制订诊疗和疫情控制技术标准规范。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4.3.3.7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3.3.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4.3.4医疗机构
  4.3.4.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4.3.4.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3.4.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3.4.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3.4.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会诊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3.4.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3.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4.3.5.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4.3.5.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按要求分送扬州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3.5.4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
  4.3.6卫生监督所
  4.3.6.1在卫计委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4.3.6.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4.3.6.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4.3.7.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3.7.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3.7.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3.7.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4.3.7.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3.7.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须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本级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计委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省卫计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请国务院卫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市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   5.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   5.3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县(市)卫计委应在区、县(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市卫计委。   5.4 抚恤、补助与补偿
  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通报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计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医疗救治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口岸、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3.1急救机构:根据服务人口和应急救治工作需求,建设相应规模的、信息功能完善的、配置到位的、统一调度的医疗急救中心,并以市级医疗机构的急诊科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完善全市统一指挥的急救网络。
  6.1.3.2传染病救治机构: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人的重症监护,同时承担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
  相应设置有关病种的临床观察病例集中收治医院,平急结合,需要时立即转入相应状态。
  6.1.3.3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依托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建立市级中毒、综合、烧伤、核辐射、胸痛和脑卒中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市三院为传染病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五台山医院为应急心里干预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妇幼保健医院为新生儿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6.1.4 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处置队伍
  市各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应急专业装备,加强队伍管理培训。
  6.1.6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务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市卫计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1.7 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各相关部门做好供电、通信和交通保障。   6.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市级调控能力,建立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市卫计委、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   6.4 资金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审批。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5 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各级政府和人社、卫计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7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9〕108号)同时废止。   9.1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略)   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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