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明电〔2020〕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的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企业开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
  (一)确保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企业,要指定专人对接,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措施,根据企业需求随时匹配人力资源,主动为重点企业用工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
  对在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以及按照政府要求转型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30人(含)以上的,补助1万元;50人(含)以上的,补助2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重点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开展返乡农民工跨省劳务输出意愿调查,全面掌握拟出行时间、出行规模、务工地域等情况,提醒农民工谨慎前往疫情严重地区,避免盲目外出。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按照国家疫情防控要求,通过网络编制发布预防手册。协助做好成批量外出务工人员交通运输工作。对成批量前往务工地的农民工,加强与输入地的衔接,积极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合理选择交通工具,统一组织出行,直接输送到厂。同时,落实责任制,确保运输和疫情防控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确保农民工安全返岗复工。
  (三)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为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劳动者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保持劳动关系稳定。   二、认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就业政策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就业岗位和生产、经营的影响,将中小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加大对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和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允许参保中小企业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给予及时办理;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中小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其可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缓缴期暂定为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各地要切实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功能作用,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力度。开启互联网+视频模式,贷款申请人可通过“吉林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电子信箱等方式提交申请,担保机构及经办金融机构应尽量采取网络、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调查、审核、评审等工作。开通重点企业绿色通道。对全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重点保障企业,可由金融机构先行办理贷款发放,确保企业及时得到贷款支持。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借款人,可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研究同意的,给予一定时限的还款宽限,期间可不对其进行追偿,也可给予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已还款仍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符合条件的应继续给予扶持。
  (七)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储备培训。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工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做好重点群体就业服务
  (八)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根据实际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对已安排的招聘活动和各类进校园、进企业专项活动改为网上或延期进行,积极开展网上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活动,有针对性地发布就业岗位信息,积极搭建网上招聘平台。同时,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推行“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通过网络、微信、传真等方式开展简历投递、在线笔试面试;鼓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在“吉林公共就业服务网”等平台上进行网上双选,并在网上签订就业协议、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咨询热线。
  (九)加强农民工群体的服务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网络+技能培训”模式组织开展培训。各地要主动征集农村劳动力培训意愿,引导农村劳动力关注当地就业服务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或线下)培训意愿登记。对适合采用在线方式开展培训的班次及技能理论培训,组织已开通网络培训的培训机构,通过网络开展网上培训或网上学习;对不适合采用在线方式开展培训的班次,调整延后开班时间,待疫情解除后及时恢复组织现场培训。组织基层服务平台人员与当地企业、用工单位了解用工信息,进行劳务对接,吸纳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我省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在乡返乡农民工,初次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做好公共就业服务
  (十)开展线上招聘和线上业务办理。疫情防控期间,避免人员聚集,暂停举办“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招聘和开展跨省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现场对接活动。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平台和驻外劳务机构、经营性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作用,广泛收集省内外用工信息,通过线上渠道及时发布。全省统一岗位信息征集要求,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将有效的岗位信息录入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岗位信息向省级归集和全省共享。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网、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岗位信息,面向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各类求职者,开展网络招聘活动。加强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联合举办线上招聘活动,发挥线上服务人岗匹配功能。各地要加强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吉林就业创业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和本地官网的宣传推广应用,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服务以及就业补贴申请拨付等线上服务,提升线上经办业务能力。
  (十一)加强疫情影响监测。要密切关注疫情对就业形势的影响,特别是加强餐饮、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就业形势监测,密切跟踪有关情况,针对疫情变化,健全完善就业应急预案。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应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全省就业局势稳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