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行为的通知
(沪卫医〔2022〕59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核酸采样与样本转运管理
  医疗机构(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上门开展核酸采样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样本的转运,未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转运核酸样本。
  对于确需上门采样的市民,辖区要组织符合核酸采样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上门提供核酸采样服务。   二、严格核酸检测价格管理
  医疗机构在开展核酸检测时,应按照全市统一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和价格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加急费”“上门费”等另外费用。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主动公开标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优化核酸检测服务
  各区要不断加强核酸检测服务供给,加快“采、送、检、报”速度,优化采样点环境,不断提升常态化核酸检测的质量和效率,尽可能缩短出具报告时间,满足广大市民核酸检测的实际需求。   四、强化核酸检测监管力度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核酸检测服务的全链条监管,切实落实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对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混管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检测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市、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医保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对核酸检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