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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密集接触,降低病毒传播风险,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办事需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延期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情减免材料,采取承诺发证
  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菅许可证的企业,申请许可证延期时,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网站,分别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确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提交部分文件、资料的,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详见附件)中说明未能提交的原因及预期补充时间等。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文件、资料和承诺书,予以办理,根据实际情况可暂不组织第三方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行政许可文书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二、及时补交材料,启动许可核查
  疫情防控工作结末后,企业应当及时补充暂未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应急管理部门将组织第三方技术审查单位和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视情况赴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如企业提交和补交文件、资料或现场情况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暂扣许可证、给予行政处罚、撤销行政许可等处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恢复正常审批程序。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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