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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2013)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松政办发[2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已重新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松政办发〔2007〕26号)同时废止。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

  松原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为规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松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特下发本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种类和报送标准
  本制度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种类和报送标准如下:
  (一)自然灾害类。
  1.水旱灾害。境内各流域发生大洪水;境内各流域江段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市(区)、各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中型水库、重点小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通行中断;各地发生的严重干旱。
  2.气象灾害。包括:风、雪、暴雨、冰雹、沙尘暴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封路的事件。
  3.地震及地质灾害。包括:在市内及周边省、市5.0级以上的地震,市内未达到5.0级但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连续发生在同一地区4级以下的震情;危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性灾害。
  4.重大火灾。包括: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的火灾,受害面积较大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5.生物灾害。包括:因蝗虫、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蛀心虫类等害虫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的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构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二)公共卫生类。
  1.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各类传染病疫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的事件;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的事件;周边省或市(县)发生较大传染病疫情,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故。
  2.动物疫情。包括:我市各地或相邻省、市(县)发生的二类以上动物疫病疫情。
  (三)事故灾害类。
  1.安全事故。主要包括:死亡3人以上或伤亡总数超过10人以上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有害化学气体泄漏事故;铁路干线、高速公路遭到破坏或因灾害损毁通行中断的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大批居民停水、停气的事故;大型活动或群众性娱乐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等。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造成10人以上中毒,或因病毒、细菌使当地的人、畜、河流、湖泊、水库、生态环境受到重大污染的事故;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一、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的环境污染的事故;因危险化学品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要疏散转移群众的事故;盗伐林木数目较大,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较大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1.国家安全事件。非法组织、敌对分子或邪教组织在我市境内制造的破坏、恐怖、暴力事件及非法结社、集会等活动;有暴力倾向或可能诱发暴力的事件;涉及民族、宗教问题,有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在我市发生的各类恐怖事件和恐怖活动;社会各界对有可能影响我国政治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反映等。
  2.刑事案件。死亡3人以上或伤亡总数超过10人以上的刑事案件;重大绑架、爆炸、纵火、枪杀、投毒案件;伤害领导干部和其他身份特殊人员的案件;盗抢国家重要财产、破坏国家重要设施的案件,如抢劫运钞车、银行,破坏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重大制贩毒品案件;枪杀、抢劫、暴狱事件;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案件;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案件。
  3.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较多,涉及面较广,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或参与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的非法集会和有可能进京的集体上访事件;50人以上或虽参与人数较少,但造成人员死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赴市、赴省、赴京集体上访或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的事件;高校出现的聚集失控、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出现跨市、县(区)或跨行业的串联、煽动行为,引发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涉及境外非法组织背景的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大型活动或群众性娱乐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骚乱;聚众哄抢国家财物等群体性事件。
  4.金融、涉外、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对金融业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大规模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事件;案值数额较大的走私、骗汇、洗钱、制贩假币、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证的案件;在我市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粮食或其它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事件。
  以上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一般标准。对发生在敏感部位、敏感时段、敏感群体(以下称敏感事件),或事发初期虽属一般性事件,但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求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如实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受理部门为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敏感事件,向市政府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信息报告渠道。应急办值守电话:0438-2113037,传真电话:0438-2284007。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由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或市有关部门领导签发(信息专报格式附后)。
  (四)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发地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县(区)或XX部门X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
  (五)报告一般应采用传真方式(全市应急信息平台建成后,利用值班信息网络报送)。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补报文字材料。
  (六)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处理办法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市政府应急办要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松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处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应急办函〔2009〕1号)执行,做好信息报送,协助处置和督查反馈工作。
  (一)任务受理。
  1.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应急办领导报告,并按其意见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情况要主动向同级党委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对领导同志针对事件作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接到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电话指示的,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重要事项要向领导同志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向应急办负责同志报告领导批示或指示内容及反馈情况。
  3.凡向省政府报告的情况,应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或签发。
  (二)协调落实。
  1.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应急办要主动与在现场指挥的领导或领导随行人员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各级领导的处置意见;及时跟踪核实事件进展情况,将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2.事发现场如提出援助请求(物资、装备、人力、资金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应急办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如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援助准备工作。
  3.政府领导如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要去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时,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排。
  (三)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依据值班记录整理事件大事记。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要整理归档立卷保存。
  涉密信息的报送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和网络上处理涉密信息。   四、预警预报
  各县(区)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信息,及时预警。   五、信息保障
  各县(区)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政府系统应急信息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和设备,目前至少要保证1部专线电话和1部传真机(应急电话和传真电话要分设),应急办工作人员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手机开机)。   六、考核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及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人员要予以表彰。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重大情况或传达领导及上级机关批示指示不及时、跟踪协调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XX县(区)或市XX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样式
  附件:
XX县(区)或市XX部门值班信息
第 期

  XX县(区)人民政府或市XX部门      XX年XX月XX日
  XX县(区)或市XX部门发生XX(事件)
编辑:
签发人:

  分送:市政府总值班室
  编辑要点:
  1.标题要概括事件的地点、人物和性质。续报的信息,在标题中要用“续报一”,第二次续报用“续报二”注明,依次类推。
  2.信息的内容要写明接报时间、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XX县、区、市XX部门)、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
  3.文中的时间要采用24小时制,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般要到“分”,震情、汛情等可到“秒”。
  4.文中涉及的单位名称,有规范简称的,用规范简称;没有规范简称的,要用全称;涉事单位是企业的,要写明隶属关系。
  5.信息内容表述要以县(区)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送的书面信息为依据,不加主观评论或解释,文字精炼,详略得当。关键词和领导的批示、指示可用黑体字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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