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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云医保[2020]8号)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支持我省疫情防控救治工作,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以及1月22日省人民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持“两个确保”
  全省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疫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各州市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备足够经办人员,简化经办程序,保证春节假期及应急期内经办服务不间断。按照“两个确保”做好救治保障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就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二、不折不扣落实特殊报销政策
  在应急期间内,执行以下临时特殊报销政策:
  (一)保障人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家属、陪护、医务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保障范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将救治所需药品、检测试剂、诊疗项目等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受现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范围的限制。
  (三)综合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预拨资金支持医院及时救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先行预拨一定资金给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保障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减轻医院垫付资金压力。
  (五)支持就地就近就便治疗。在本省救治的,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在省外救治的,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给予报销,个人垫付费用有困难的,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及时帮助解决。
  (六)简化结算报销手续。开通绿色通道,医保经办机构对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单独结算,第一时间审核、第一时间结算、第一时间拨付,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对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年底根据疫情救治情况相应调整总额控制额度。
  (七)保障药品供应。用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确保用药需要。
  (八)支持疫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用品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九)做好宣传服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联动,重点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人员做好特殊报销政策的宣传,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的人群要强化服务、及时报销费用。
  (十)做好动态监测评估。各州市医疗保障局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自2020年1月31日起每周五上午10:00前向省医疗保障局报送本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情况(详见附件)。
  各州市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王凤林,0871-63886041,63886039(传真),13888611875;云南省财政厅刘瑶,0871-63625593。
  附件: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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