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精准稳妥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精准稳妥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南政办〔202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精准稳妥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十五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2020年3月17日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精准稳妥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1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手段,以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互通为支撑,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审批,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力争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在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缩短20%以上,网上可办事项达95%以上,单一事项办理50%以上实现“一趟不用跑”,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
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1.推行“容缺受理”。按照“清单制+容缺办”,对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139个事项446份申报材料实行“容缺”清单式管理(见附件1),申请人可在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补交。此外,对主审要件齐全、次要件缺失或因疫情影响,材料提交有困难的,申请人书面承诺后,窗口应予先行受理审批。综合受理窗口原则上一次受理,避免企业和群众来回跑、多次跑。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审批部门
2.推行告知承诺制。施行“简化办”,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产业园区(开发区、度假区)内,符合产业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评估评价对应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防洪论证等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告知承诺事项同步跟进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地震局
3.简化复工复产申报材料。对照《可调用、复用电子证照、材料目录清单》(见附件2),对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130个事项204份可调用、复用的共享材料不再重复收取。动态管理共享材料目录清单,同一部门先后审批涉及同一申请对象的多个事项时,应通过共享复用的方式收集材料,不得要求申请对象重复提供材料。将提供证照或批准文书的责任方由申请人转移到审批部门,对本部门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应由审批部门根据有效信息进行查询验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可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材料库等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市数字办,市直各审批部门
4.优化复工复产事项办理流程。对企业复工复产事项、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行简化、优化,能简则简、能并则并。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复工复产的企业登记注册,办理时限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当场办结。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合并办理,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需单独申请。建立桩基和工业厂房工程(防火等级甲、乙级除外)“施工许可容缺图纸审查”机制。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尽量减少或合并评估评审事项,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投资项目(不含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评审延后与项目初设评审合并进行。企业投资电网项目免予评审核准报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南平供电公司
5.延长开竣工时限。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原定时间开竣工的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可在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相应顺延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的免责期。对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可在按我市实施疫情防控时间相应顺延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的免责期。因建设项目设计需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进场开展勘探设计等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6.顺延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有效期。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资质、资格进行顺延,避免企业、个人扎堆申请审核、审批。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其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由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届满的,其有效期统一自动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7.缓交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行政事业性费用缴交压力,疫情期间,市政设施建设类项目实行缓交城市道路破路修复费用,由业主作出安全承诺后,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可推迟到开工前缴交。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水利局
8.畅通复工复产服务渠道。开辟“绿色通道”,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及防控重点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提供项目帮办代办。为项目业主精准定制审批流程表、挂图跟进审批进度、全过程跟踪审批结果,打造一企一档、一企一策“全链条”服务。强化实时线上指导,通过微信群、云视频等方式,为重大工程项目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指导,做到提早介入,随到随审。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直各审批部门 推进审批服务高效能
9.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并审联批。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项目单位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流程办理报建手续。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阶段牵头部门要按照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方式,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牵头部门要按照联合踏勘、联合测绘、联合公示、联合图审、联合竣工验收的要求开展协同联动、高效运转。此外,强化县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网入库,各县(市、区)要依托全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按照“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推动市县联动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时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推进“综合测绘”“多验合一”。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不动产登记的宗地测量、房产测绘等不同阶段由原先多家测绘机构多次进场开展作业改为一家测绘机构统一实施,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同时,探索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等验收事项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变多头踏勘为集中踏勘,变串联分验为并联统验,提高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和质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11.推进企业经营许可“证照同办”。积极推进“证照同办”注册登记新模式,将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打包成“套餐式”同步办理,按照“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同步流转、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模式进行流程再造,以证照同办来实现“准入=准营”的市场活力。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积极推动网上缴费和双向免费物流服务。依托省统一支付平台,对涉及不动产登记费、出入境登记工本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业务的网上缴费,实现非税业务网上缴费查询、在线支付,减少申请人排队缴费。开展双向免费物流服务,对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的审批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要推动应用审批系统中的快递登记模块,免费提供快递服务,群众可双向免费邮寄纸质申请材料、快递送达审批结果。
责任单位:市数字办、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审批部门 助推政务服务线上办
13.加强网上办事引导。审批服务部门要通过制作微视频、部门门户、掌上APP等方式,主动告知网上办的途径、指引和咨询电话,积极引导群众一般事项“网上办、不见面”。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责任单位:市数字办,市直各审批部门
14.推动高频事项就近、自助办理。聚焦企业和群众的办事需求,进一步拓展“e政务”自助服务范围,继续梳理、有序推动流程简洁、操作便捷、一次性办结的自助便民服务事项入驻“e政务”便民服务站,为群众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自助服务。推动“e政务”自助终端向县级延伸,向人流密集区域及基层服务窗口延伸,为群众提供简捷便利的“就近自助服务”,打造闽北特色的“15分钟便民利企服务圈”。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公安局、数字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责任担当抓落实
15.建立“网上办”审批效率考核机制。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平台,对窗口服务质量、工作效能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健全奖惩机制。各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必须选派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入驻窗口,提高窗口授权力度,加强绩效管理,不得随意抽调审批人员从事与审批业务无关的工作。派驻人员需要调整的,原单位应提前向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申请备案。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附件:1.可容缺后补材料目录清单
2.可调用、复用电子证照、材料目录清单
附件1
可容缺后补材料目录清单
涉及9个单位,“可容缺后补”事项139项(小项),446条申报材料。
单位 名称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子项)名称 | 受理或审批时可缺项材料名称 | 后补方式(时限) |
市交通局 | 1 | 跨市或者跨区、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2 |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一公里以上)审批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3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4 | 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5 | 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6 | 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较大以上设计变更审批 | /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7 | 出具交通建设工程业绩证明 | /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8 | 道路客运班线审批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1.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5.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9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变更 | 1.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5.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交通局 | 10 | 道路客运班线审批 | 道路客运班线日发班次变更 | 1.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5.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11 | 道路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变更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2 |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中途停靠站点变更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3 | 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变更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4 | 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暂停经营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5 | 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终止经营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6 | 道路客运班线客运车辆更新、变更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7 | 道路客运企业审批 |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许可 | 1.企业章程文本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8 |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子公司 | 1.企业章程文本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9 | 道路客运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 1.企业章程文本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交通局 | 20 | 道路客运企业审批 | 道路客运企业减少经营范围备案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21 | 道路客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备案 | 1.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22 |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2.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ⅩⅩ设立分公司的函》 3.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23 | 道路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 | 1. 企业原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24 | 道路客运企业终止经营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25 | 道路客运标志牌、证的遗失、损坏补领 | /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26 | 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 | /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27 |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一、二、三级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1.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28 | 一、二、三级道路客运站站级变更 | 1.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交通局 | 29 | 旅游包车运力投放审批 | 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 | 1.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30 |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主体变更 | 1.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31 | 旅游包车客运终止经营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32 |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更新、变更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33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改建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34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迁址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35 | 新增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36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增加检测线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37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 |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3.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4.从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5.诚信考核记录 6.继续教育记录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38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 1.身份证复印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交通局 | 39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 | 1.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应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4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转籍 |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3.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4.道路旅客运输或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6、初中以上学历证明(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41 |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换发 | 1.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应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42 |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补发 | 1. 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其复印件(应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43 |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信息变更 | 1.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证复件及其复印件(应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还应提供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44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三级考评机构备案) | / | 1.单位法人证明 2.从事交通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咨询服务工作至少3年的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或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4.至少3名专职管理人员、至少6名专业自有评审员,需提供正式劳动合同(事业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人员在职证明),连续1年以上的单位代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至少2人的高级职称人员证明 5.本单位考评管理制度 6.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诚信记录(单位或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45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 | 1.项目建议书 2.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3.投资者资信证明 4.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5.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交通局 | 46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增项审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在原立项批件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同时扩大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47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增项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审批)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48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增项审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运输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49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变更审批(包括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50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停业手续(包括停业、歇业或者终止) | 1.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51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 1.项目建议书 2.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3.投资者资信证明 4.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5.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发改委 | 5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在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水库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53 | 企业投资除跨设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外的其他水事工程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发改委 | 54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55 | 企业投资除跨航道海域、跨V级及以上通航段内河外的涉航道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56 | 企业投资除集装箱专用码头、危险品码头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外的沿海1万吨级(不含)以下泊位、内河300吨级(不含)以下泊位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57 | 企业投资1万吨级(不含)以下通海航道项目及300吨(不含)以下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58 | 企业投资除跨航道海域、跨V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和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外的涉航道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59 | 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60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10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工业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61 | 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发改委 | 6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围垦(湾外围垦)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63 | 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64 | 企业投资煤炭新建、改扩建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65 | 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66 | 企业投资城市燃气利用(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67 | 企业投资城市有轨电车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68 | 企业投资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69 | 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 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发改委 | 70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500千伏(不含)以下非跨设区市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7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72 | 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 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73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市级政府投资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水库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74 | 市级政府投资非跨设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外的其他水事工程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发改委 | 75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76 | 政府投资除跨航道海域、跨V级及以上通航段内河外的涉航道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77 | 政府投资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不含)以下非专用泊位项目以及1万吨级以下其他泊位与危险品码头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发改委 | 78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政府投资年吞吐能力1万吨级(不含)以下通海航道项目及300吨(不含)以下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79 | 政府投资非跨设区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80 | 市直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建设业务用房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发改委 | 81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市级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82 | 市级政府投资的科技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83 | 市级政府投资的粮库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发改委 | 84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市级政府投资的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项目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85 | 政府投资非跨设区市涉及开荒的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86 | 政府投资围垦(湾外围垦)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发改委 | 87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市级政府投资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88 | 政府投资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89 | 市级政府投资的其他城建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发改委 | 90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市级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处理和水污染防治项目审批 |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意见(仅针对县市项目) 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具有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8、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9、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91 | 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核 | 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核 | 1、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只针对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特大项目)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92 | 骨干粮店认定 | 骨干粮店认定 |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93 |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认定 |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认定 |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94 | 粮食收购许可 | 粮食收购许可 |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95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理规程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理规程 |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自然资源局 | 96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 / | 延期事由说明材料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9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 / | 延期事由说明材料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98 | 选址意见书延期 | / | 延期事由说明材料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99 | 乡村规划许可证延期 | / | 延期事由说明材料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 10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1.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报告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10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1.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报告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0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固废)验收 | / | 1.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固废)验收的申请报告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 103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 | 一、领取新许可证 1.规范设置的排污口照片 2.对通过交易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二、许可证变更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三、许可证延续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104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 | 1.申请许可报告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的除外外)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05 | 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 / | 1.申请办理报告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06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 | 一、领取新许可证 1.申请办理报告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除外) 3.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 二、许可证变更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除外) 2.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许可证延续 1.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3.原许可证正、副本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 107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一、申领新许可证所需材料 1.申请办理报告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二、许可证变更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三、许可证延续 1.企业换证延续申请报告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108 |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 |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0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 |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工信局 | 1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 1.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市住建局 | 11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 1、授权委托书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桩基工程),工业厂房项目提交施工图审查受理单 3、经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确认的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4、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112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 | 1、授权委托书 2、消防设计说明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城管局 | 113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 | 1、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2、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报告 3、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市城管局 | 114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审批 | / | 1、绿地、树木的现状位置示意图(原件) 2、古树名木移植保护方案(移植古树名木) 3、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115 |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 | 1、树木现状位置示意图 2、古树名木移植保护方案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16 | 市政设施建设类破路审批 | / | 1、授权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卫健委 | 11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新证 | / | 1、婚前医学检查的技术规范和制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非市属医疗机构且电子证照共享库中无法提取时可容缺)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118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变更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非市属医疗机构且电子证照共享库中无法提取时可容缺)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19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许可 | /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20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 | /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2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 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时需提供)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2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 1、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2、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23 |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24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新证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25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延续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26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 | 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27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 / |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存储设施和管理制 2、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花名册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28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卫健委 | 129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 /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130 | 医师执业首次注册 | / | 1、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31 |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 / | 1、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32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 / | 1、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33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34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3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 | /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36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证 | /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137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 /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
市场 监管局 | 138 | 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 / | 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表 3、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经持有最大股权的股东签名或盖章,其他股东经微信视频确认后,其签名或盖章可待疫情过后补签或盖章 4、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经会议召集人签名,其他董事、监事经微信视频确认后,其签名可待疫情过后补签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139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 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 | 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
附件2
可调用、复用电子证照、材料目录清单
涉及11个单位130个事项(小项),“可调用、复用电子证照、材料”204份
单位名称 | 序号 | 审批服务事项 | 事项(子项)名称 | 申报材料 |
市交通 运输局 | 1 | 道路客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备案(经营范围为省、市际) | / | 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 |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经营范围为省、市际) | / | 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3 | 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4 |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主体变更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5 |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许可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6 |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子公司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7 | 道路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 | / | 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8 | 道路客运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9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 | 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10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变更 | / | 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11 | 道路客运班线日发班次变更 | / | 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12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13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14 |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信息变更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15 |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转籍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16 |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换发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市交通 运输局 | 17 |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18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19 | 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20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21 | 新增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 |
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证书 | ||||
22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迁址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 |
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证书 | ||||
23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改建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 |
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证书 | ||||
24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增加检测线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 |
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证书 | ||||
25 | 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审批 | / | 申请人营业执照(无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专家或者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
26 | 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 | 申请人营业执照(无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专家或者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
一阶段设计: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批复 | ||||
市交通 运输局 | 27 | 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较大以上设计变更审批 | / | 申请人营业执照(无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专家或者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
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变更: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批复 | ||||
28 | 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29 | 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结果报告备案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0 | 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核备案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1 | 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备案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2 | 跨省、跨市或者跨区、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 | 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3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一公里以上)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只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34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只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35 |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疏浚作业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的确认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只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36 | 出具交通建设工程业绩证明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7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增项审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运输业)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市交通 运输局 | 38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变更审批(包括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39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增项审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在原立项批件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同时扩大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40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增项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审批)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市林业局 | 41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市发改委 | 4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在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水库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43 | 企业投资除跨设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外的其他水事工程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44 | 企业投资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45 | 企业投资除跨航道海域、跨V级及以上通航段内河外的涉航道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46 | 企业投资除集装箱专用码头、危险品码头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外的沿海1万吨级(不含)以下泊位、内河300吨级(不含)以下泊位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47 | 企业投资1万吨级(不含)以下通海航道项目及300吨(不含)以下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48 | 企业投资除跨航道海域、跨V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和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外的涉航道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市发改委 | 49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50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10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工业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51 | 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52 | 企业投资围垦(湾外围垦)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53 | 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54 | 企业投资煤炭新建、改扩建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55 | 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56 | 企业投资城市燃气利用(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57 | 企业投资城市有轨电车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58 | 企业投资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5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60 | 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 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61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市级政府投资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水库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62 | 市级政府投资非跨设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外的其他水事工程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63 | 骨干粮店认定 | 骨干粮店认定 | 1.营业执照 2.《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 | |
64 |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认定 |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认定 | 1.营业执照 2.《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 | |
65 | 粮食收购许可 | 粮食收购许可 | 营业执照 | |
市发改委 | 66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理规程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理规程 | 营业执照 |
67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68 | 政府投资除跨航道海域、跨V级及以上通航段内河外的涉航道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69 | 政府投资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不含)以下非专用泊位项目以及1万吨级以下其他泊位与危险品码头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70 | 政府投资年吞吐能力1万吨级(不含)以下通海航道项目及300吨(不含)以下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71 | 政府投资非跨设区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72 | 市直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建设业务用房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73 | 市级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74 | 市级政府投资的科技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75 | 市级政府投资的粮库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76 | 市级政府投资的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项目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77 | 政府投资非跨设区市涉及开荒的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78 | 政府投资围垦(湾外围垦)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79 | 市级政府投资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80 | 政府投资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81 | 市级政府投资的其他城建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82 | 市级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处理和水污染防治项目审批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市发改委 | 83 | 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核 | 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核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84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85 | 企业投资500千伏(不含)以下非跨设区市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市生态 环境局 | 86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放临时许可证》(复印件)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 ||||
87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 | 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88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 |
89 |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 |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90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9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 |
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 | ||||
92 | 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 / |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
市住建局 | 9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 (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资料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94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市城管局 | 95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 | 工商营业执照 |
市卫健委 | 96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97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新证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市卫健委 | 98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证 | / | 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如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99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 / | 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如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
10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新证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 | |
10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变更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
102 |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
10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 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当设置人为企业时为工商营业执照) | |
104 |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 | /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
105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新证 | / | 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当法人资格证明为工商营业执照时可共享) | |
106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延续 | / | 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当法人资格证明为工商营业执照时可共享) | |
107 |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 / | 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当设置人为企业时为工商营业执照可共享) | |
市人防办 | 108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 | 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材料 |
109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 | 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材料 | |
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 | ||||
110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 | / | 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材料 | |
111 | 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审批 | / | 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材料 | |
112 |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 / | 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材料 | |
113 | 人防工程报废审批 | / | 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材料 | |
114 | 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审批 | / | 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材料 | |
市人防办 | 115 |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变更登记 | / | 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材料 |
116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 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材料 | |
市水利局 | 117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 | 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
118 | 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 | / | 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 |
119 | 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 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 |
120 | 取水许可审批 | / | 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 |
121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 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 |
122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 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 |
市自然 资源局 | 12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 / | 项目立项或批复文件 |
124 | 选址意见书延期 |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125 | 用地批准书核发 |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126 | 用地批准书核发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12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延期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128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
129 | 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登记 | / | 采矿许可证 | |
130 | 临时用地审批 | / |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