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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分工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分工方案的通知
(邯政办字〔2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关于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落实落细,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属地责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依法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二、疫情防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防控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防输入、防输出、防传播、防扩散,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网格化管理及相关防控措施。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散、远”住宅小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住户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商务楼宇、写字楼等,由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要求做好防控、排查、宣传、稳定、保障、信息报送和预防性消毒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自觉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加强宠物管理,不得违法捕猎、运输、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
  (三)凡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并及时向属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如实报告;
  (四)需要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防控管理,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提前规划统筹,确保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拨付到位。涉及年度预算调整的,要及早谋划,予以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加大统筹力度,保障防疫物资、重点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工作需要;必要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所在辖区的疫情防控进展情况,统筹安排企业复工复产。
  复工企业应当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按照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发生地或者防控重点地区等无法按时返岗的重点疫区员工,应当留岗、留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提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学校应当制定校园防疫规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帮助和扶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的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与相邻地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由歧视疫情相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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