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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测定项目价格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测定项目价格的通知
(黑医保发〔2020〕53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
  为全力支持我省复工复产复学,更好地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调整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核酸测定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核酸测定价格由现行的135元调整至109元,2020年7月17日起执行。此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上浮为零,下浮不限。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等详见附表(附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此项目为疫情期间临时项目。   二、鼓励医疗机构对复工复产复学等低风险人群集中大规模检测时通过混检的方式降低成本从而进一步降低检测价格,促进我省复工复产复学有序开展,减轻检测费用负担。   三、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标准,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杜绝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各地可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参照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

内容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元)

说明

三级

二级

一级

250403065-a

新型冠状病毒

(Covid-19)

核酸测定

样本采集,按操作规程检测,审核结果,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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