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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国资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要求,为做好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申报企业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申报确认流程
  (一)属于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申报工作,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并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商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对企业进行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国资委、各区材料,经市级相关部门复审后,推送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四)市发展改革委将推送的企业名单通过原申报渠道反馈结果。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强化工作组织,确保政策发挥实效。各组织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公布信息,抓紧组织申报,加强名单审核。“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确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支持政策落地起效。
  (二)做好申报工作衔接,加强对企服务。各组织申报单位要加强与同级财税等部门衔接配合,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在征期内加快名单组织更新频率,并及时与财税部门沟通情况。
  (三)做好后续监督监管,加强名单动态管理。各组织申报单位发现有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将调整名单,并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
  相关失信行为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北京),并依法开展联合惩戒。若行为涉嫌违法,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组织报送单位将第一批名单于3月12日中午12:00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其后每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一批名单。报送材料包括:企业申报表、本领域(本区)申报汇总表(见附件)及申报企业对本次申报内容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等相关材料。报送材料正式盖章版(扫描件)以及电子版发送至caijinchu@fgw.beijing.gov.cn。
  (二)申报和政策兑现过程中涉及财税政策、征管等相关问题,以财政和税务部门解释为准。
  (三)本通知内容及附件通过以下渠道公开及下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政务信息-通知通告栏目。
  (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报工作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XX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第X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附件
  XX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第X批)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报送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企业税务

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

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是/否)

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是/否)

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或税额

(万元)

备注

一、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1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1

 

 

 

 

 

 

 

 

 

 

三、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1

 

 

 

 

 

 

 

 

 

 

四、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1

 

 

 

 

 

 

 

 

 

 

五、食盐生产企业

1

 

 

 

 

 

 

 

 

 

 

六、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1

 

 

 

 

 

 

 

 

 

 

填表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说明:   1.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应填报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信息。   2.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一栏,应明确与此次疫情直接相关的物资以及产能、产量、销售额等信息。   3.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或税额一栏,设备方面:需明确购置设备类型、数目等。金额,主要对应所得税政策;税额,主要对应增值税政策。   4.备注一栏应注明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的作用,生产的产品支援疫情防疫等情况,如有详细情况可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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