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津就组字〔2020〕1号)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代章)
2020年5月3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国家要求 | 具体内容 | 序号 | 我市落实措施 | 责任部门 | |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 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 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 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 | 1 | 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 |
2 | 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居民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农业生产等行业复工复产,带动就业。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外资外贸工业企业开复工跟踪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 | |||
3 | 着力保障医疗防护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调配。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委 | |||
4 | 组织各级疾控机构加强对各类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支持,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督促企业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 | 市卫生健康委 | |||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 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 5 | 2020年6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免缴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 |
6 | 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 |||
7 |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在津创业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全额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按规定利率的50%贴息。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 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 8 | 落实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各类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9 | 落实《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 | |||
10 | 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 (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 | 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 加快制定和完善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措施。 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 11 | 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进行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优先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
12 | 与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签署并落实《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结对合作框架协议》,探索建立产业转移精准对接长效机制,共同推进甘肃兰白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精准承接本市产业转移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 | |||
13 | 落实《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环综〔2020〕9号),优化环保审批方式,分类管理项目环评,简化环评报告编制,创新环境监管方式,优化减少执法频次,审慎使用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依法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 | 市生态环境局 | |||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 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 | 14 |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将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两种改革方式事项扩展到全市范围。落实《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53号),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加负面清单,凭合法使用权办理登记。 | 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委 |
15 | 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园区、融资担保公司等多方合作,引导银企双方通过“信易贷”平台开展对接并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推出相应的金融服务产品。针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推出专项融资担保产品“抗疫贷”,针对由于疫情临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推出“复工复产应急贷”。 | 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6 |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扩大政策覆盖面,在津创业的各类群体,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国家级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的创业项目,可免担保申请贷款。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 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 | 17 | 落实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对面向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退役军人、农民工等创业人员提供孵化服务的,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及带动就业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18 | 将发展小店经济与夜间经济、后街经济相结合,在步行街改造过程中鼓励特色小店进驻,对国家级或市级夜间经济街区、步行街的所属区政府在“创文”、“创卫”中给予加分。 | 市商务局、市文明办、市卫生健康委 | |||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 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 19 | 依法依规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各区划定的自由市场、摊点群中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和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行为,不按照无照经营行为处理。 | 市市场监管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 |
20 | 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允许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
21 | 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 |||
22 |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 (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 | 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 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 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23 | 落实24小时用工调度保障制度,动态了解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状况,优先对接用工服务政策,优先提供用工服务。 | 市人社局 |
24 | 组织开展“点对点”农民工专车运输服务,保障成规模、成批次外出的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加强与输出地信息对接,推广健康码信息互认。 | 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 | |||
25 | 企业通过包车、拼车接回外省市农民工的,按照包车拼车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每人300元。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 | |||
26 | 开辟绿色通道,为医疗、防疫、民生等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提供保障。 |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 | |||
27 | 依托“直通车定制包车系统平台”,提供定制直达包车服务。 | 市交通运输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 | |||
28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津就业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 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 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 | 29 | 抓好春耕农业生产,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大力发展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 | 市农业农村委 |
30 | 落实特殊时期“菜篮子”蔬菜保供基地生产扶持项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 市农业农村委 | |||
31 | 成立推动农业农村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做好稳投资工作专班。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2020年第一批农林水生态项目专项债额度235.6亿元;加大市级资金对农业农村领域项目的投入。实施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厕所改造等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提升改造500公里乡村公路,对于技术要求不高、农村工匠能够胜任施工的项目,优先吸纳当地镇村群众就业。 |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 | |||
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 (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 | 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 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 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 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52个未摘帽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力度。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 32 | 各区、各前方工作机构加强与受援地区对接,支持本市在受援地区投资企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积极争取受援地区对本市企业予以政策倾斜。 | 市合作交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各前方工作机构 |
33 | 完善《天津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产业帮扶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大对挂牌督战县、村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加快在挂牌督战地区投资建厂。 | 市合作交流办、市发展改革委 | |||
34 | 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各项就业和培训补贴等稳岗就业资金,支持受援地区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家庭妇女劳动力、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 市合作交流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35 | 对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人数较多的扶贫车间,给予5万元补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 |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 36 |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37 | 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普通制造类和服务类市属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对外招聘基础岗位员工时,高校毕业生占比一般不低于50%。 | 市国资委、市烟草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 | |||
38 | 各类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 (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 | 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 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 | 39 | 今明两年各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毕业2年内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学校或托管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的人员),鼓励支持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不设置工作经历的限制性要求。 |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
40 | 根据社区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工作。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41 | 向人社部申请增加本市2020年“三支一扶”计划岗位数量,扩大招聘规模。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42 | 落实国家部署,做好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工作。 | 市人社局 | |||
43 | 落实《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18〕1号),为非公经济企业人才提供从申报、评审到发证的“一站式”服务。 | 市人社局 | |||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 (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 | 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 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 | 44 | 挖掘资源潜力,增加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 | 市教委 |
45 | 多渠道开展应征入伍政策宣传,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 | 市教委、天津警备区 | |||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 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 46 | 在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中认定一批就业见习基地。 | 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 |
47 | 深入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提高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48 |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十三)适当延迟录用接收 | 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 49 | 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及时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延长毕业生报到证手续办理时间至2020年9月1日。 | 市教委、市国资委 | |
50 | 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持续提供就业服务。 | 市人社局、市教委 | |||
51 | 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保留期间就业的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办理就业手续。 | 市教委、市人社局 | |||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 (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 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 52 | 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全面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 | 市人社局 |
53 | 对登记失业的本市低收入救助家庭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临时生活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54 | 从2020年3至6月,根据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要求,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将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阶段性提高1倍,并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纳入政策范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
(十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55 | 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及时将符合要求的人员纳入认定范围。出台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办法,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56 | 开发2000个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临近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57 | 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开发2000个社区服务型岗位,提供家庭照护、保洁环卫、消杀防疫等服务,在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同时,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1000元补助。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 (十六)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 | 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向湖北省倾斜。 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 58 | 加强本市高校湖北籍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提供“一对一”就业指导。 | 市人社局、市教委 |
59 | 对本市高校湖北籍2020届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 |||
60 | 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 | 市人社局 | |||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 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 | 61 |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工、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
62 | 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对农民工参加市场紧缺职业目录内职业培训,按照紧缺程度分别给予80%至100%培训费补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63 | 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遴选认定一批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其大力开展职工内训或社会化培训,依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 |||
64 | 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支持重要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开展以工代训,依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65 | 落实国家政策,做好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市人社局 | |||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十八)优化就业服务 | 2020年3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 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 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 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 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 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 | 66 | 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 | 市人社局 |
67 | 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组织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千岗万校就业有位来”线上招聘会、“津英就业”大学生专场招聘会等。对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可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 | 市人社局、市教委 | |||
68 | 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欠薪欠费。统筹做好被裁减人员领取失业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 |||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 69 | 发挥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把稳就业作为全面推动复工复产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毫不放松抓好稳就业各项工作落实。 |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70 |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稳就业工作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压实责任,到具体责任部门、处室、责任人。 |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 |||
71 | 各区要加强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平台建设,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和就业服务水平。 | 各区人民政府 | |||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 | 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 支持市县政府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 | 72 | 加大市、区两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 |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 |
73 | 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 |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 (二十一)强化表扬激励 | 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 | 74 | 出台就业目标考核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区,及时予以资金支持和通报表扬。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 | 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 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 | 75 | 建立稳就业工作定期督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区稳就业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履责不力产生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 市人社局 | |
76 | 加强劳动力调查,依据全国方案研究制定天津市劳动力调查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统计局部署做好按月推算发布全市城镇调查失业率工作。 |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
注: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