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黑医保发〔2020〕32号
- 公布日期:2020.04.14
- 施行日期:2020.04.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医疗保健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医保发〔2020〕32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外事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实时掌握外籍新冠肺炎患者有关信息,按规定做好救治工作和医疗费用结算。 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时支付。 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应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由个人负担。 外籍人员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各地要做好外籍新冠肺炎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服务工作,异地就医患者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和转诊手续。对承担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拨付预付金,支持医疗机构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和费用结算、监测等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外事办、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报告。
联系人:省医疗保障局 涂谢岭 0451-88830023
省外事办 王 骥 0451-53001991
省财政厅 徐天昊 0451-87734779
省卫生健康委 赵 琪 0451-85971181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