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恢复第二批次市场经营主体营业的通告

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恢复第二批次市场经营主体营业的通告
(罗府通告〔2020〕2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有序推进相关行业复工复业要求,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实际,经研究,决定规范和恢复第二批次市场经营主体营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恢复营业时间安排
  从2020年2月20日起,符合经营条件的第二批次市场主体经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合格后,批准恢复营业。   二、第二批次可恢复营业的行业
  本批次恢复规上酒店企业11家。具体如下:
  1、贵州罗甸华信零三零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罗甸华信零三零五酒店);
  2、贵州安邦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安邦花园酒店);
  3、贵州省罗甸县玉都湘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玉都湘汇酒店);
  4、贵州省罗甸金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悦酒店);
  5、金泉大酒店;
  6、贵州省罗甸县龙泉商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神泉酒店);
  7、贵州省罗甸县红水河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大酒店);
  8、贵州玉金山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大酒店);
  9、贵州锦程尚佳酒店有限公司(锦程尚佳酒店);
  10、罗甸县乐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乐亿大酒店);
  11、罗甸县边阳华有大酒店。
  除上述同意恢复的11家酒店外,其他酒店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知。但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等待通知。   三、规范恢复营业条件
  (一)严格按照《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恢复部分(第一批次)市场经营主体营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罗委办字〔2020〕11号)和《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恢复部分(第一批次)市场经营主体营业的通告》(罗府通告〔2020〕20号)文件规定的办理程序和条件执行。
  (二)满足消防标准要求,安装有接入公安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设施并达到规定标准。   四、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本批次可规范、恢复营业的11家酒店,明确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局(消防)、环保、卫健、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监等部门参与配合,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酒店执行相关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恢复营业的各项规定,联合开展现场核验工作,并对照本行业对酒店经营条件的相关标准及规定,现场出具核验意见。
  (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受理恢复营业的备案申请,经各涉及部门提出现场核验意见后,综合各涉及部门的核验意见,作出是否同意恢复营业的批准,或整改意见。
  附件:酒店经营条件现场核验审查意见表
  2020年2月20日

  附件
  罗甸县酒店经营条件现场核验审查意见表

酒店名称

营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应急管理部门

(消防)核验意见

公安部门核验意见

环保部门核验意见

卫生健康部门核验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

(规划)核验意见

住建部门核验意见

市监监管部门核验意见

行政主管部门(文旅局)备案审查意见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