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许政[201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21日
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l.3编制依据
1.4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及类别
1.5突发事件等级
l.6适用范围
1.7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项指挥机构
2.4现场指挥部
2.5应急专家组
2.6应急联动机制
3信息监测、收集和报告
3.1信息监测和收集
3.2信息报告
3.3信息处理
4预警
4.1预警
4.2应对措施
4.3预警调整与解除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5.3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5.4扩大应急
5.5应急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l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调查与评估
6.5恢复重建
6.6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应急队伍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治安保障
7.7物资保障
7.8资金保障
7.9人员防护保障
7.10科技保障
7.11基本生活保障
7.12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7.13法制保障8教育、培训与演练
8.1公众宣传教育
8.2培训
8.3应急演练
9附则
9.1责任与奖惩
9.2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规范应对突发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1.2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2.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形成市、县(市、区)两级管理、各部门分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1.2.3依法规范,整合资源。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1.2.4专兼结合,社会参与。充分依靠广大群众,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l.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及类别
1.4.1风险分析
(1)自然灾害风险。全市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降水量的月、季节分布严重不均,全年60%以上的降水量集中在6至9四个月。境内白沙水库、佛耳岗水库等49座中小水库汛期易出现险情,颍河、汝河、双洎河流域汛期易发洪水灾害,西部山岗区易发生山洪灾害;冬春至夏初易发生旱灾。我市西部被列为全国重点森林火险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较大。历史上多次发生破坏性地震,为省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有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构造背景。我市西部矿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采空区塌陷等地质灾害。(2)事故灾难风险。我市地处中原腹地,交通四通八达,人流、车流、物流量大,交通事故频发,近年来,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煤矿瓦斯爆炸、透水等事故防范任务较重。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也有发生。
(3)公共卫生风险。我市曾发生鼠疫、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炭疽病等重大传染病疫情;中东呼吸综合症、埃博拉出血热、寨卡病毒等新发传染病有输入或暴发的可能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4)社会安全风险。金融投资、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纠纷等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聚集上访以及个人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群体性事件因素有增无减,重大案件、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较重。
1.4.2突发事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l.5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市负责处置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市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应急预案构成:
1.7.1总体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市和各县(市、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
1.7.2专项应急预案。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按照职责分工,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相关部门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1.7.3部门应急预案。由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7.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方案。
1.7.5基层应急预案。由街道、乡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应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1.7.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针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方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许昌军分区、武警许昌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全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有许昌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武警许昌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城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局(外侨办)、信访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信委、畜牧局、质监局、人防办、金融办、地震局、粮食局、气象局、许昌无线电管理局、许昌银监局、许昌供电公司、许昌火车站、许昌高铁东站等。
2.1.2市应急委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审定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4)协调驻许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领导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具体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市应急办具体负责市政府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2.3专项指挥机构
2.3.1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包括:防汛抗旱、气象灾害、抗震救灾、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地质灾害、电力事故、安全生产、建筑工程与城市公共设施、交通运输、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事件、反恐和刑事案件、人民防空及金融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等。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相关副秘书长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2.3.2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指挥本市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县(市、区)开展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3.3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专项应急工作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2.4.1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
2.4.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4.3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全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按照处置分工,制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见附表.pdf)
2.5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委、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聘请专家组成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全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提出建议,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参与拟定、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对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服务。
2.6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各驻许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监测、收集和报告
3.1信息监测和收集
3.1.1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县(市、区)应急委、市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县(市、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市、县(市、区)应急办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县(市、区)应急委、市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5市110指挥中心和政府服务热线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公交运营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3.1.6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市应急办通报。
3.1.7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警情。
3.2.2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19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向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值班电话和有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迅速弄清事件情况,力争20分钟电话报告、40分钟书面报告市应急办;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2小时内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可第一时间直接向省政府、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3.2.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可能发展的趋势等。必要时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联络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便于上级核实相关情况。
3.2.4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较大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相关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3.3信息处理
3.3.1市应急办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市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
3.3.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
3.3.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市外的,由市应急办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同意后,通报相关市人民政府。
3.3.4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外侨办、台办、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处置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 预警
4.1预警
4.1.1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4.1.2预警信息发布。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审批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4.1.3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1.4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官方微信平台、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事件预警公告。各种媒体、通讯运营企业要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4.2应对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
(6)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1.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单位报告。
5.1.2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1.3事发地乡(镇、办)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公安、卫生等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5.1.4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应急办和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5.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本级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县(市、区)的,应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3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5.3.1应急对策
市应急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同时报常务副市长、市长以及其他市领导。市应急委综合市应急办、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协调驻许军队和武警支队给予支援。
(4)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市应急委或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
(6)及时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有关省直部门给予支持。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应急办及时将市应急委的决定传达到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省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为市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3.2预案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3.3现场指挥协调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3)组织协调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
(4)防止事件扩大和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5)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病、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
5.3.4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驻许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由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由卫生、畜牧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住建、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由工信部门组织协调通讯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生活保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及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办、市台办等部门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
5.4扩大应急
5.4.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市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事态特别严重,需要省或其他省辖市提供援助的,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报请省政府宣布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5.4.2党政军机关、交通枢纽、金库等重要场所,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或全国性、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提高反应级别,及时处置,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影响和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5.4.3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边处置边向市应急委和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市应急委和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5应急结束
5.5.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5.2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负责处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5.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恢复与重建
6.l善后处置
6.1.1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6.1.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3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财政补助。
6.2社会救助
6.2.l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6.2.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法律、法规对各类灾情上报的主体及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3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在本辖区组织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灾捐助。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和捐赠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
6.2.4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司法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必需的社会心理及司法援助活动。
6.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6.4调查与评估
6.4.1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组成调查组,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民政府,一般不超过30天;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6.4.2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5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没有能力完成恢复重建工作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6.6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
6.6.1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论收集、研判与监管,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6.6.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新闻舆论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情况由市政府新闻办或牵头处置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信息。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l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市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无线电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1.2市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传输网络,建设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2.1市直各部门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7.2.2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7.3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务、林业、畜牧、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煤炭、矿山、建筑施工、电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充分发挥驻许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4交通运输保障
7.4.1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市、县、乡三级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4.2公安、交通、铁路部门等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等保障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
7.4.3道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5医疗卫生保障
7.5.1卫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提高医疗救援和疾病控制水平。
7.5.2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
7.5.3市红十字会组建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并开展专业培训,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辅助性救援工作。
7.5.4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6治安保障
7.6.1市公安部门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拟制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7.6.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属地公安部门要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6.3事发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7.7物资保障
7.7.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及时掌握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供货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7.7.2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满足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市民政局负责保障其他基本生活救灾物资的储备。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专业需要,责成有关单位配齐应急救援所需装备和器材。
7.8资金保障
7.8.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救灾应急资金,当年预算执行中如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缺口,通过预算安排的预备费足额保障。
7.8.2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相关部门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8.3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7.8.4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各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
7.8.5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鼓励公民和法人单位参加灾害保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应急突发事件提供捐赠和援助。
7.9人员防护保障
7.9.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7.9.2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7.9.3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7.9.4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0科技保障
市科技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7.11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民政、卫生、商务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12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气象部门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大气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7.13法制保障
市法制办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善后阶段,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8 教育、培训与演练
8.1公众宣传教育
8.1.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乡(镇、办)要对辖区村民、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全社会的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8.1.2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8.1.3教育部门组织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增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应急教育内容,在大、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8.2培训
8.2.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知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就业培训计划,提高公务人员和广大职工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8.2.2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3应急演练
8.3.1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应急演练。演练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
8.3.2建立演练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 附则
9.l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9.2预案管理
9.2.1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市各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本预案制定。各县(市、区)、各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9.2.2本预案以及市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研究审定。本预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报省政府备案;各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省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9.2.3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预案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其他各类应急预案由牵头制定部门负责组织修订。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办和各专项预案制定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市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9.2.4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9.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许政〔2005〕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