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 号)要求,为更好适应新型冠状病毒常态化防控,减轻群众负担,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现就进一步降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最高不超过24元/人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含检测试剂),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不超过4元/人次,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察(查)费。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四、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于2022年5月13日起执行。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依据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遵循不高于部(省)属价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并按此规定抓好落实。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部(省)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