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函
(京财税〔2020〕808号)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京卫财务〔2020〕31号)收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你委所属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自愿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级收费项目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收费编码:139023),下设二级收费项目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编码:139023001),收费管理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80元。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编码为103044750),收费单位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期限为疫情期间。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持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相关文件到票据中心办理相应财政票据手续。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