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珠医保〔2023〕26号)


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珠医保〔2023〕2号)同步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1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