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型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及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型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及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
全省各级法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打好打赢这场防卫战,切实保障法院干警和涉诉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同时又尽最大可能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此前已明传通知要求全省法院采取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全省法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服务及审判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应参照省法院明传通知所涉内容迅速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严格落实院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确保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能够快速响应、指挥有力、妥善应对、高效处置。 应全面排查本院干警春节期间出行情况,对从湖北省返回或停留过的,或接触过从武汉市或其他疫区来我省人员的,或接触过疑似、确诊患者,有发热、咳嗽、感冒等症状的人员,应要求其居家隔离观察(有感染疫情症状的则应到医院诊治),并与单位保持联系。按照省卫健委通知要求,由湖北省返回我省的居家观察14天,由其他省份返回我省的居家观察48小时,居家隔离观察时间以到达我省时间为准。 应严格按要求暂停各类人员聚集型活动,取消此期间的团拜、探望活动,努力减少各类会议。确需开会的,应尽量用视频会议取代集中会议,以干警分散用餐代替集中用餐。疫情防控期间,不得举办法院公众开放日、老干部活动日等人员聚集型活动,关闭院史馆、图书馆、健身房、浴池、超市等公共活动场所。 积极做好法院干警个人防疫防护工作,要求和提示法院干警及其家属自觉减少外出、集体聚会、聚餐等活动,保持勤洗手、多通风、注意卫生等良好习惯,接触外来人员、出入人员密集场所要采取佩戴口罩、消毒灭菌等防护措施,注重身体健康状况监测,如有体温异常、身体不适等症状的应及时上报。 加强法院机关办公场所安全防护,对安检室、收发室、立案大厅、信访大厅、审判法庭、电梯、食堂、走廊等人流密集区域实行每日消毒通风、登记检查,对办公室、会议室及其他功能室等办公空间卫生状况进行集中整治和检查,定期进行消毒灭菌。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妥善安排好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期间的相关工作。 在法院机关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重点位置设置体温检测点,对上班的法院干警行体温检测、分流疏导,避免出现人群长时间聚集。对法院立案、信访等诉讼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进行疫情防控专题教育,使其做好服务接待过程中的健康防护,严禁不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即接触来诉来访人员。 在诉讼服务中心入口、安检处等位置应设置体温检测点,对来诉来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当及时登记、劝返,告知其到医疗机构就医,并提示其可通过网上渠道、申请延期等方式办理相关诉讼事项。 通过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工作通告和操作指引,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途径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送提示,积极引导群众优先通过黑龙江诉讼服务网、黑龙江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联系法官、证据交换与质证、在线开庭或调解、接受送达等诉讼活动。 办案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应避免传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法院或进行现场约见,尽量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确需直接接触的,应当事先询问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在身体状况、场所条件、防护措施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推迟开庭、听证活动,依法必须按时开庭、听证的,应尽量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庭审等方式远程办理,最大限度降低人员流动,避免因庭审引发疫情传染风险。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处于隔离、诊治期间,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受疫区交通关停等情况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而申请延期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进行案件开庭、听证活动,应提前制定工作预案(主要包括防疫相关内容及应急处置预案),严格做好场所卫生防疫和参加人员健康防护,并尽量减少现场旁听人数。疫情结束前,原则上可不进行庭审直播。 对于应到看守所提审的案件,应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尽可能适用远程提审,尽量减少到看守所提审次数。确需到看守所提审的,应采取合理的防疫措施并严格遵守看守所的防疫要求。 对于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审判活动,应尽可能采取视频等方式灵活开展。审判组织成员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与审判工作的,应依法进行人员调整。 送达法律文书,应尽量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对确需直接送达的,应为送达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当事人来院签收法律文书的,应指定专门的场所并做好消毒等卫生防疫工作。 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案件,民事审判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刑事审判部门应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疫情结束前,原则上不组织集中性、跨区域案件执行行动。财产查控原则上应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施,尽量减少线下查控活动。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应确认被拘留人无感染症状,并遵从拘留所的临控要求。财产查控措施涉及承担疫情防控职能的单位或其人员,应报经主管院领导决定,尽量暂缓进行,不得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对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申诉信访需求,应积极引导通过“给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民意直通车”及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访投诉语音服务系统提出和办理,同时加大信访案件网上交办、转办、督办、通报的工作力度。 省法院各部门、各中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每个工作日16点前应向省法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或辖区法院的干警健康检测、外来人员疫情筛查及相关重大敏感事件信息,有异常的报处理进展,无异常的进行零报告反馈。如发生法院工作人员被感染、疑似被隔离等情形,应第一时间层报省法院,严禁谎报、瞒报、漏报。对于不明确的事项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 应抓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舆论宣传引导,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疾病防控部门,充分运用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和电子显示屏、告示栏、宣传板等载体,开展正面宣传教育和健康防护提示,转发官方发布的正确信息和权威媒体的相关报道,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科学认识疫情、坚定防控信心,理性应对并有效防控疫情。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