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2020]35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外事办、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外侨办、财政金融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按规定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和费用结算、监测等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外事办、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等部门报告。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1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