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4]24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卫办发[2004]172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各地要加强对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领导,省卫生厅成立督导检查领导小组,黄祖瑚副厅长任组长,厅办公室、疾控处、规财处、医政处、法监处和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疾控处和规财处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协调和具体落实当地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工作。 明确内容,抓住检查重点
这次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1、各地各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的要求,认真落实好网络直报工作。(详见《江苏省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2、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统计法》和卫生部《卫生统计管理办法》的情况,如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有无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无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有无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无开展统计工作专项经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没有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是否采用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等。 及早安排,按时总结上报
各市接通知后,要尽快进行部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于7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各单位的督查,8月5日前请各市卫生局将本地区督导检查工作总结报我厅。我厅将于8月上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市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并通报各地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附件:1、江苏省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提纲
2、《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卫办发[2004]172号)(略)
江苏省卫生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检查县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军队及民办医疗机构等)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上网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是否有漏报等。 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1、报告及时性:
(1)传染病诊断与报告卡生成时间间隔;
(2)报告卡生成与县区审核时间间隔。
2、报告准确性:
抽查部分网上数据与医疗机构传染病登记簿或住院病历、检(化)验室传染病登记内容的一致性,是否存在逻辑错误。
3、报告完整性:
(1)必填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医生填卡日期、疾病名称、密切接触者有无相同症状等)必须达到100%;
(2)选填项:应尽可能填报完整。
4、传染病漏报情况:
各级疾控机构2004年上半年对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调查结果;如尚未开展,根据全国漏报调查方案进行一次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抽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的原则,从报告及时性、完整性两个方面进行自查:
1、上报及时性:事件发生到初次报告时间间隔;初次报告与结案报告时间间隔是否符合流行病学理论;对事件的任何变化、进展(包括病原、病人增减、波及地区等的变化进展)应及时进行进程报告;
2、上报完整性:各次报告内容无缺漏,内容详细;初次报告、结案报告均附有相应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