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娄底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隔离观察工作的命令

娄底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
(第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隔离观察工作,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达命令如下:

  一、对新增的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一律采取集中隔离。因特殊情况无法实行集中隔离的须报市指挥部审批,严格实行居家隔离。   二、公安机关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在2月9日17点前,对所有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再开展一次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未纳入管理的尚处于14天医学观察期内的密切接触者和在管居家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者,要立即实施集中隔离。   三、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满,体温正常,无肺炎影像学特征,各级疾控部门须对其再采集临床标本,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隔离观察。   四、进一步落实预检分诊制,配强配足发热门诊力量,规范开展对可疑病例的监测、筛查、诊断治疗和处置工作,原则上对所有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病人均应采集临床标本进行核酸检测。
娄底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