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金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等生活保障类行业复业的通告
金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等生活保障类行业复业的通告
为了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要求,切实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餐饮等生活保障类行业复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2月14日起,具备经营条件的餐饮服务行业,由经营主体申请,经县(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严格审查后,可恢复营业。理发店、便利店、蔬果店、面食加工店、洗车房、农资店等生活保障类行业可开门营业,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在复业前,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监管部门规范要求,准备充足的疫情防护和消杀物资,为上岗员工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要全面了解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外地员工返金居家观察不到14天者不得上岗。 各经营单位要做好员工疫情防控知识培训,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及每日消毒记录。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工作区域)前,应安排专人给员工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工作;若体温超过37.3℃,禁止上岗,并及时向辖区指定疫情防控部门报告。要求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和上下班途中必须正确佩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恢复营业的餐饮服务单位采取外卖、配送或带餐形式经营,不提供就餐场所,不允许消费者在餐厅聚餐、聚会,营业时间不得超过21:00。消费者取餐时排队间距应保持1米以上。 所有进入营业场所的消费者必须佩戴口罩,积极配合经营单位做好测温等防护工作,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如发现消费者有发热(体温超过37.3℃)、干咳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经营单位要积极劝导停留,并向辖区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县(区)党委、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主动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本通告精神。各经营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把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细落实。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3日24时起施行,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金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
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