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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3〕360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规定,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升级的,其伤残津贴按照现实际领取额除以原等级标准比例计算出新等级核定基数,乘以新等级标准比例计发。   三、《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四、各地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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