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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就业权益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就业权益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2〕5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部分地方出现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问题,相关劳动者就业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2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8号)精神,依法保障我区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就业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科学防疫与依法用工相结合
  就业是民生之本。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就业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彰显社会温度、助力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就业权益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好我区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大新冠肺炎病毒相关知识的科普力度,帮助广大群众科学认识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机理,最大限度消除社会对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误解和恐慌。坚持科学防治,不过度防疫、不层层加码、不搞“一刀切”。规范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查询,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并科学合理设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查询期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普法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严格落实“四个严禁”,即严禁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内容的招聘信息,严禁以新冠病毒检测历史阳性为由拒绝招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严禁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   二、加强监管审理,坚持主动排查与高效处置相结合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就业歧视行为,依法维护其平等就业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有效处置劳动者合理合法诉求。要加强排查检查,特别是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较为集中的地区,要主动作为,抓早抓小,加大监管力度,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超过合理期限设置查询期限以及违反“四个严禁”等行为,依据职责分工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措施,从快从严从重处置。
  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对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的调查取证申请,要积极主动调查;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切实保护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完善联动机制,坚持各司其责与齐抓共管相结合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就业权益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重点,压紧压实责任,落实落细措施。要健全完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共同发力。要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及时研究会商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和交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在工作中发现的涉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就业歧视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查处结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适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效应,并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切实引导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纪守法、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高级人民法院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强化责任落实,对发现的失职失责行为,限期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在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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