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 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内市监函字〔2020〕182号
- 公布日期:2020.03.31
- 施行日期:2020.03.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内市监函字〔2020〕182号)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应对疫情防控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的总体要求,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条〉的通知》(内市监综字〔2020〕37号)等具体举措,结合当前我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形势,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分析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正确处理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区分重点风险领域、行业与一般风险领域、行业,综合研判防控风险,适时调整相关规定,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做到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综合利用“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等手段,合理分流现场业务,避免群众聚集和等待,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等高效便捷服务模式。 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领导要深入工作一线和办事窗口,了解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复工复产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科学调整工作措施,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对以各种理由制约和阻碍复工复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规范复工复产审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复工复产审批的相关规定,按要求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严禁违法增设不必要的复工复产审批,严禁在企业复工复产手续办理过程中增设审批门槛、提高审批条件、延长办理时限;对已具备复工复产条件、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及容缺办理机制;对于行政许可到期无法按时办理延期的,要加大监管力度,符合经营条件的可以继续经营,待疫情解除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为企业复工复产扫清障碍。 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设立公开政策咨询、业务受理电话,大力宣传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从企业、群众需求出发,把好事办好办实;要深入了解企业和群众需求,从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调整政策规定和工作思路,回应群众关切,疏解企业复工复产难点。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