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企业专项补助的通知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企业专项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信局、财政局,国家级园区产业(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0年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企业专项补助的通知》(湘工信投资〔2020〕16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企业专项补助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1、企业在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10日)承担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防疫物资调拨任务,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工作组进驻指挥组织防疫物资生产或分派生产、配送任务。防疫物资具体包括口罩、防护服、防护面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一次性医用隔离服、负压救护车、红外测温仪、医用呼吸机、检测试剂盒、消杀产品、熔喷布及主要生产设备等;
2、生产企业应在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10日)通过扩能改造或转产的方式生产国家重点联系调配的防疫物资,并形成新增产能。 申报资料
1、专项补助汇总表(附件2)
2、企业填报专项补助申请报告(附件3) 申报事项
本次申报采取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步申报的方式。请各区县(市)、园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和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符合要求,并于2020年5月13日前由工信部门单家行文推荐报送至市工信局。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申请报告和湖南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企业专项补助汇总表(格式按附件,需同时报送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3份。 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投资规划与合作处
刘婷婷 朱理劲 88666751 493735539@qq.com
市财政局企业处
左岚 88666105
附件:1、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2020年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企业专项补助的通知》(略)
2、湖南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企业专项补助汇总表
3、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企业专项补助申请报告
长沙市财政局
2020年5月8日
附件2
湖南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企业专项补助汇总表
填报单位:(市州工信部门盖章)
序号 | 申报单位名称 | 所在地 | 工作组派驻情况 | 生 产 企 业 | 流 通 企 业 | ||||||||||||||||||
产品 名称 | 产品 种类 | 1月23日- 2月29日 | 2月29日- 3月10日 | 扩产/转产设备购置情况 | 产品名称 | 产品 种类 | 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1月23日- 2月29日 | 2月29日- 3月10日 | ||||||||||||||
生产 数量 | 接收调 拨数量 | 生产 数量 | 接收调拨数量 | 设备名称 | 采购日期 | 采购金额(万元) | 购置发票是否齐全 | 完成扩能改造前三天产量合计 | 完成扩能改造后三天产量合计 | 备注 | 调往何单 位 | 接收调拨数量 | 调往何 单 位 | 接收调拨数量 | |||||||||
说明:
1、“工作组派驻情况”一栏请填写具体调度单位及联络员姓名;
2、“设备购置情况”一栏只统计一级响应期间购置生产防疫物资相关设备情况,采购日期按发票时间填写。如采购时间比发票时间早,请在备注中说明,并注明合同签订时间。
3、“完成扩能改造前三天产量合计”、“完成扩能改造后三天产量合计”一栏请生产企业填写,收储企业不需要填写。
附件3
申报单位:
所 在 地:
申报时间: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补助申请表
三、相关附件 真实性承诺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我单位承诺:此次申报2020年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企业专项补助,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补助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此处加盖公章) | 详细地址 | |||||||||||
法人性质 | 国有控股/集体/股份制/外资/港澳台资/其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营业务 | □生产企业 □流通企业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作组派驻情况 | □国家工信部 □省工信厅 | 工作组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 |||||||||||
产品种类 | (请选择口罩、防护服、防护面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一次性医用隔离服、负压救护车、红外测温仪、医用呼吸机、检测试剂盒、消杀产品、熔喷布及主要生产设备等) | ||||||||||||
生产企业 | 流通企业 | ||||||||||||
产品名称 | 1月23日-2月29日 | 2月29日-3月10日 |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1月23日-2月29日 | 2月29日-3月10日 | |||||||
生产数量 | 接受调拨数量 | 生产数量 | 接受调拨数量 | 调往何单位 | 接收调拨数量 | 调往何单位 | 接收调拨数量 | ||||||
新增产能 情况 | 扩产/转产前 三天产量合计 | ||||||||||||
扩产/转产后 三天产量合计 | |||||||||||||
新购设备情况 | 品牌及型号 | ||||||||||||
单价及数量 | |||||||||||||
合同签订时间 | |||||||||||||
设备投产时间 | |||||||||||||
主要产品接受 工信部门调拨、销售情况 | (请简要描述,控制在100字以内) |
填报人: 联系方式: 相关附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企业及主要产品所需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三)由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认定的疫情防控物资调拨证明材料;
(四)企业用于疫情防控扩能改造的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原则上发票日期应在一级响应期内开具;
(五)设备购置(销售)合同、银行转账汇款单凭证、设备(产品)交付收据等佐证资料。
有关说明:
1.所有申报内容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缺项漏项。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及相关附件资料,必须以扫描图片方式一并置入本项目申请报告中,且要求字迹和公章清晰。
3.申请报告总大小控制在20M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