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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申请延期开庭的通知

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申请延期开庭的通知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二、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尽量减少出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诉讼服务电话:0631-12368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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