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开庭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开庭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联防联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全省法院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开庭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诉讼参与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受到医学观察,以及交通封闭等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受案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的,应依法另行确定开庭时间、地点、方式,并依法分别告知诉讼参与人。
2.各级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具备网上开庭条件的,一律采用网上方式开庭。受案法院应当提前与相关案件诉讼参与人主动联系,了解是否具备网上开庭条件。具备网上开庭条件的,受案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参与人变更开庭方式或传票告知确定的开庭时间及方式,并明确网上开庭相关事项。受案法院关于变更开庭方式的通知与之前告知开庭时间、地点的传票具有同等效力。
3.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原则上按原公告确定的日期、地点、方式开庭审理。被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当事人在开庭前主动与受案法院联系的,受案法院可以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告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非直接接触方式与各方当事人另行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具备网上开庭条件的,采用网上方式进行。
4.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请诉讼参与人谅解。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3日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