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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交函〔2020〕303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中心: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交通运输秩序有序恢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公告》(第18号),现将主要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先行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允许相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的许可证件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解除后45天。期间,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未按时履行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实施处罚。疫情解除后,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及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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