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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各项工作安排的通告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各项工作安排的通告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高检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全省检察机关自身疫情防控,齐心协力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主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将于2月3日起正常上班。为进一步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期间各项部署要求,确保全省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除法定、紧急情况外,原定1月31日至2月1日办理的各项诉讼业务,统一顺延至2月3日后办理。对期间预约工作的信息,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认真梳理并逐一通过电话、信息平台等相对应的非接触方式联系,告知延期事项并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2.春节法定假期期间提交的各项诉讼业务办理申请,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在2月3日正常上班后依法及时办理、回复。已申请业务的相关人员请确保预留的联系方式畅通。   3.疫情防控期间,除确因需要到现场办理诉讼业务的外,倡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诉讼当事人等充分利用智慧检务建设成果办理诉讼业务,尽量做到诉讼事项“家里办”“掌上办”。对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办案工作区等场所,各级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工作人员佩戴口罩、公共场所及时通风、定期消毒等防护措施。相关人员确需现场办理业务的,请佩戴口罩,并按要求配合做好体温检测工作,体温异常的,请先行就诊。   4.对需要查询案件诉讼进程、阅卷或听取意见的,可通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官网平台或电话等方式申请,检察机关将采取电话告知诉讼权利、提供电子卷宗等方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已开展浙江检察移动检务平台应用试点的单位,积极运用浙江检察APP和小程序办理业务。各级检察机关将落实专人进行受理,强化网上办案、办公,决不因为疫情限制、减损各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5.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对于有条件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远程提审、远程庭审等方式继续开展诉讼活动;没有条件的或疫情防控导致客观不能的,应当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6.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视情使用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限等法定手段,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加强与公安、法院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沟通衔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诉讼活动依法、顺利开展。   7.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全省检察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另行通知。信访群众仍可通过12309检察服务平台(12309热线及网络)、电话、来信等非接触式方式表达诉求。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化检察环节“最多跑一次”改革,一如既往办理好群众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8.全省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依法履职,持续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与派驻检察。积极运用信息联网、监控联网等信息化方式开展检察监督,无特殊情况不进入监管区域,最大限度避免与在押人员、一线监管民警的人身接触,避免因人员进出给监管场所带来疫情传播隐患。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监管区域的,应当按照防疫要求,配合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后再进入。   9.全省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辖区内监管场所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日通报”制度,每日了解监管场所当天干警、职工及在押人员有无感染、疑似感染、隔离的情况,了解监内医院病犯人数、发热人数等情况,及时层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10.加大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力度,发现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存在问题和隐患的,第一时间向监管场所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并立即监督落实整改。检察过程中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情形的,及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所在检察院负责侦查的职能部门。   11.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 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犯罪;严厉打击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同时,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针对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注意发现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通过检察建议方式促进相关领域治理。   12.对各类侵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控告和举报,各级检察检察机关将依法办理,并及时反馈。对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排除妨碍的,做好解释工作。   13.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如有任何疑问,请拔打12309热线或登录12309检察服务平台。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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