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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人社[2020]14号)


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市局各处室、单位,市社保中心:
  现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各类企业积极有效应对疫情,立足人社职能帮促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致力维护好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省、市一系列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积极稳妥做好稳就业和企业用工招工保障工作
  积极稳妥参与指导企业复工。严格落实国家和部、省、市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各类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企业复工、用工指导服务,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指导企业后续特别关注来自疫区及外地返岗人员的身体状况,按要求相应隔离观察,及时宣讲防疫知识,落实防护措施,保持工作场所和生活住所的环境卫生。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分析,紧盯企业复工前后集中求职、集中用工的重点时段,加强用工信息监测,调查了解外来人员返岗和上岗情况,密切关注跟踪疫情对就业形势的后续影响,持续跟进企业招用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开展劳动力流向动态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协助解决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三大类企业的用工招工实际问题。
  采取多种形式的企业用工服务模式。按照“非必须、不举办,减少或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要求,当前一律暂停在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大型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举办室内求职招聘活动。改进招聘组织形式,线上常态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通过企业微信群、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收集用人单位招聘需求,扩大企业注册会员,与求职者网上对接。指导督促各区(园区)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在会同疫情防控部门提供充分卫生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可视情在本辖区范围内多批次、小批量组织属地劳动力户外小型招聘,也可采取送岗到点上、进企业直聘、视频选聘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做好线上档案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线上办理出具证明、代理单位开户、档案转出、开具调档函、档案托管、归档材料申报等办事和查询服务。
  大力推进落实援企稳岗政策。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力度、加快节奏发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网上申报,通过部门大数据对比,简化审核流程、压缩经办时限。有效实施“降、返、补”,全面落实社保降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各项促就业补贴政策,努力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有效稳定用工岗位。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工信、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快速认定,可缓交养老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
  深入运用好人社服务企业微信群。充分运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来建立运行的市、区人社联系服务各类企业的100个微信群,在已吸纳1.6万家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企业覆盖面,加强每日对接与跟踪服务,及时发送上级有关要求与人社相关政策服务措施,动态跟进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事人才服务等各方面的需求诉求,加强人岗匹配,努力促进所需劳动力的在地解决,相应加强岗位技能培训,促进企业间交流合作、分享好的应对举措与成功做法等。对于涉及其他部门和领域的问题诉求,及时传递并协助促进妥善解决、认真回应。   二、扎实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改进优化培训方式。在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前,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活动(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涉及与职业培训机构有关的所有集体活动一律取消。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积极推行职业培训领域“不见面”服务,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岗前培训(以工代训)、岗位技能提升等补贴政策,推动劳动者技能提升、企业稳岗保产、社会安全稳定。会商财政等部门,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新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对企业急需或培训量较大且所在区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职业工种特别是防疫医用产品生产企业的培训需求,在市级层面调配组织优质培训资源提供培训指导、设备支持、技术保障等服务。
  暂停与技能人才评价有关的各类评价及认定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现场领证、补证及换证等工作,对留存证书和确有急需的遗失补证和错证换发,接受网上申报,实行“不见面”办理,通过邮寄送达证书。
  加强技工院校防疫管理。全市技工院校2月17日前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结合防疫部门、教育部门要求确定,可与其他大中专院校开学时间相一致,并动态调整。各技工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提前开学(包括顶岗实习),提前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络工作。加强对技工院校放假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要求各技工院校师生员工在家不外出、不聚会、不举办和参加集中性活动。指导科学制定特殊时期学校教学和管理方案,组织好学生在家期间的学习活动,全面做好开学后师生教学、实习、食宿等各方面活动和校园场所防控工作预案及各项准备工作。   三、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指导服务。结合上级有关规定,通过以案释法释规等方式对疫情涉及的劳动报酬支付、医疗期计算、休息休假安排、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提供解释说明,以利各方对照执行,从源头上尽可能消除相关劳动争议发生。引导当事方互谅互让,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运用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方式,为当事方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劳动维权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方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应中止仲裁时效。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形成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相关问题处置及解答口径》。界定特殊时期企业与劳动者职责及相关问题解决途径和方式方法,进一步依法依规规范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标准和要求。坚持“数据多跑路,当事方不跑腿”理念,广泛有效告知,接受网上、电话投诉举报,推进网上流转,固化网上书面审查和网上开具企业无违规证明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以特殊时期为由侵犯劳动者或企业合法权益且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落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对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人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处理。对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企业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着力做好社会保障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对接协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跨统筹区社保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
  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开辟绿色快速通道,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延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体检,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落实疫情防控补助政策。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及时落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分为一档每人每天300元、二档每人每天200元,所需经费由相应财政及支出渠道安排。
  统筹做好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对于有关部门(单位)此前已经发布公告启动招聘的,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相关调整事项由招聘部门(单位)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拟招聘尚未启动实施的,均予暂缓实施。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的,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简化招聘程序,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方式可直接招聘聘用,相关招聘手续可待疫情过后补办。
  推行人社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有效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我的南京”APP“智慧人社”栏目或“南京社保”平台、江苏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提交办事申请,全面压减人员至大厅、柜面递交材料等情况。对特殊工时许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许可等审批服务事项一律采用“不见面”办理。优化职称管理系统,实现职称初定不见面办理、网上申报和网上评审,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平台系统开发,实现公需科目免费在线远程学习,为有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线上便捷服务。
  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积极发挥市表彰奖励办公室职能作用,对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物资援助、设施抢建、基础防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按上级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及时性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各处室、单位和江北新区、各区、南京经开区涉人社相关部门就上述事项,结合岗位职能和自身实际,迅速有效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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