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2020年2月17日)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0〕6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精神,按照“一次不用跑”,实行“不见面审批”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申领对象
全市参保企业。
(二)申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3.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总数的20%。
(三)返还标准
单个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费用)的50%计算,与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四)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ahygjy.cn/)进入“失业保险费返还”模块,按信息系统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参保关系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
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内网”受理企业申报,根据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信息系统自动提取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金额、在岗职工人数和裁减职工人数等数据认真审核,并根据市环保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相关信息,审核确认申报企业上年度是否受过环保处罚、是否严重违法失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内网”预审、审核操作,预审、审核结果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并即时反馈申报企业。
3.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内网”预审、审核通过的企业,3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打印2份《企业确认书》,认真核对确认书内容,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参保关系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据《企业确认书》上银行账户信息拨付失业保险费返还款,如因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拨付差错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企业对裁员率、返还金额等信息系统校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下载填写人工审核校验申请表,携相关证明材料至参保关系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人工审核校验。经人工审核变更校验结果的,审核部门按规定修改信息系统校验信息,所依据的相关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5.对审核结果有异议需申诉的企业,2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打印《企业申诉书》,同时携带相关申诉材料至参保关系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诉,申诉成功后重新进行审核。社保经办机构重新审核所依据的相关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6.市、县(市)、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所属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返还初审,市、县(市)、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市人社部门组织市、县(区)、开发区工作人员成立复查组,完成全市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复查、汇总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定期分批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确认。
7.审批结果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公示7日后,由企业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分批将失业保险费返还款拨付至申请企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定点企业奖补
(一)申领对象
在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加班加点生产的省级、市级定点企业。
(二)补助标准
根据参加复工生产的人数(含临时工),按2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定点企业奖补。
(三)申请材料
1.《定点企业就业奖补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参加复工生产的人员花名册(含复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复工生产天数)。
(四)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企业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及企业复工人员花名册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企业内部公示3日无异议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其中省级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市级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财政资金中列支。 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
(一)申领对象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本市小微企业。
(二)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须与新增就业岗位职工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已为职工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四)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职工花名册(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岗位名称、参加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
3. 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的,须提供该人员疫情发生前在湖北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4.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参保登记及登记失业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获取,无须企业提供。
(五)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线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
2.人社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汇总、统计、备案。
3.审核结果及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职工花名册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企业内部公示3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一)申领对象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稳定岗位并积极新岗位的本市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二)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当月参保人数,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含失业保险费返还)不可重复享受。
(三)申请条件
1.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职工队伍稳定,参保职工总数与2019年参保职工平均数相比,人员减少控制在5.5%以内,计算办法:以2019年度企业参保职工平均数为基数,按照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参保职工减少数计算(不含自愿辞职、调出、入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的人数);
2.企业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企业参保人数及裁员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获取,无须企业提供。
(四)申请材料
1.《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
2.企业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五)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线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
2.人社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汇总、统计、备案。
3.审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企业内部公示3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申领对象
为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为本市企业吸纳本市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劳动者稳定就业提供服务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为本市企业吸纳本市其他劳动者稳定就业提供服务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为本市企业吸纳本市劳动者临时就业提供服务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申请条件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与企业签订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协议,并按协议介绍劳动者到企业就业;
2.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在企业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须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临时就业的,应与企业签订相应的劳务协议;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企业和劳动者服务费用;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能以同一劳动者重复申领补助。
(四)申请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4);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3.劳动者花名册(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岗位名称、劳动合同期限);
4.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参保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获取,无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临时就业的,须提供相应的劳务协议。
(五)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线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
2.人社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汇总、统计、备案。
3.审核结果及劳动者花名册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企业内部公示3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需资金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加大创业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其他事项
1.本细则中所涉及的市级定点企业由市经信局确定,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依据同级经信提供的市级定点企业名单,审核发放定点企业奖补。
2. 全市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工作须在4月15日前完成,申报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户名、参保人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数据,均以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信息系统记录为准,不得以合并、分设等方式变更企业户名进行申报。
3.简化定点企业裁员率计算办法,以定点企业上年度1月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与2-12月新增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和为总参保人数,按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人数中主动裁减职工人数计算企业裁员率。
4.本细则中所涉及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中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制造业企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制造业分类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依据《全省战新产业名录》确定。
5.本细则中“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6.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实施期间,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工作职责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附件1:
定点企业就业奖补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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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人数 |
| 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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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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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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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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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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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 情况说明 | (可另附纸填写)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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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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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就业 岗位人数 | 总人数: 吸纳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数: 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数: | 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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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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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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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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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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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情况说明 | (可另附纸填写)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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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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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人数 | 2019年参保职工平均数: 现参保职工数: | 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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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户名 | 开户银行 |
| |
是否已领取 失业保险费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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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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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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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稳定 就业说明 | (可另附纸填写)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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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名称 | 被服务企业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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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介绍 用工人数 | 总人数: 无法返回湖北稳定就业人数: 其他稳定人数: 临时用工人数: | 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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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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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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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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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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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用工说明 | (可另附纸填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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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