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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为依法安全高效审判,及时有力打击犯罪,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审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勇于担当,科学谋划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审判工作。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要加强调度,统筹安排,明确审理进度和责任,加强内外沟通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对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失职渎职、非法经营等危害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刑事犯罪案件,在确保审判质效的前提下,依法快审快判。   二、充分运用智慧政法办案系统,实现案件网上流转,协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移送纸质卷宗的同时,移送电子版卷宗;协调辩护律师通过网上提交辩护意见或者提供辩护意见电子版。   三、加大信息技术支撑,协调看守所、检察机关、辩护律师等有关方面,实行远程视频提讯、送达、会见、庭审、调解、宣判,以信息化助力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四、严格刑事诉讼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坚决防止违反诉讼程序和久拖不决问题的发生。对疫情期间采取的工作方式要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五、坚决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利用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等保证当事人及时参与诉讼活动。   六、积极推进刑事审判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探索构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的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对符合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要积极依法适用,进一步提高适用率和当庭宣判率。对其他刑事案件,也要积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路径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做到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两不误。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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