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束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束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洪府发〔200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09年6月10日10时,在我市西湖区发现1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事件发生后,南昌市人民政府于6月12日启动了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市、县两级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有关预案要求,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街道及社区居委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监控、病人救治、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等工作,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6月18日,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6月19日,首例病例痊愈出院,至今,我市未发现新的病例。
  鉴于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有关专家对我市本次疫情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估、总结表明,造成本次事件的隐患和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9日24时,结束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鉴于全国H1N1流感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在恢复本县区、本单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同时,继续做好疫情的监控与防范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