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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门诊开药及新冠感染者出院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门诊开药及新冠感染者出院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市疫情防控会议有关要求,为妥善做好患者医疗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门诊开药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20〕5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等有关要求,做好门诊开药工作。对于诊断明确、病情平稳、用药方案稳定、使用常用药品长期治疗的慢病患者,接诊医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条件下,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病情开具长期处方。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根据临床实际,切实保障好参保人员长期处方的合理需求。医保部门积极采取智能监控等新技术手段加强监控、审核工作,促进长期处方药品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二、对于经二、三级医院诊断明确的门诊输液患者,在医院明确诊疗方案后,可根据处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输液。二、三级医院要做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药品配备,做好药物不良反应应对预案,与辖区二、三级医院共同做好双向转诊衔接工作。   三、各医院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规定的诊断和出院标准,做好收治的新冠感染者诊断和出院管理工作。对诊断明确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在院治疗期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和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对于经临床评估,已符合新冠出院标准、但仍需在院进行基础病治疗的患者,后续治疗费用根据患者参保情况,按照常规疾病医保报销政策予以支付。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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