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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事项的通知
(辽财税函〔2021〕207号)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关于申请设立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辽卫函〔2021〕93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有关规定,同意设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级疾控机构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向需要检测的人员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征收标准参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最高限价标准执行。   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具体缴库方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入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4750)科目。   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监管。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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