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慈善组织:
为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慈善捐赠款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根据民政部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募捐等慈善活动,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加强公开募捐活动备案审查。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理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收捐赠,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二)尊重意愿,及时拨付。慈善组织使用捐赠款物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第一时间将捐赠款物送到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线,绝不允许迟缓拖延,绝不允许挪作他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的要求,在各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分配,高效使用捐赠款物。除定向捐赠外,重点支持湖北省和我省疫情严重地区。
(四)加强监督,公开透明。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慈善组织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 规范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加快拨付进度
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规范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节奏,建立快捷分配通道,按照各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与疫情防控定点诊疗医院等接收单位有效对接,防止捐赠款物积压。慈善组织要指导接收捐赠资金、物资的单位建立规范的使用制度和台账。 及时公开信息,提升捐赠工作透明度
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定期公布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要按照社会关切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疫情防控期间,各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必须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同时也应在本组织官网、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必须按至少每三天一次的频率进行。
各地民政部门、全省性慈善组织要做好本地区、本组织慈善组织接收和使用捐赠款物的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工作,密切关注涉及慈善捐赠的社会舆情,慈善组织要主动发声、解疑释惑,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红十字会系统的数据由各市(州)红十字会报省红十字会统一汇总,于每周一下午17时前向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处报送。省内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系统内的资金、物资捐赠,由第一家接收社会捐赠的单位填报,避免数据重复统计。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情况
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通过审核捐赠协议等方式,防止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要对受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投放精准。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失信事件积极查处和及时曝光,对涌现出的诚信优秀典型给予联合激励。
各地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加大对违法违规管理使用捐赠款物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假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疫情结束后,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对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慈善组织于每天下午16时前,向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处报送本地、本组织数据信息(见附件),直至疫情结束。
联系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处文艺
联系电话:13880721233
附件: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收入使用情况日报统计表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2020年2月7日
附件:
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收入使用情况日报统计表
填表单位: 市(州)民政局或全省性慈善组织 填报时间:
指标 | 金额或数量 | |
一.累计接收捐赠现金物资总额(万元) | ||
(一)累计接收捐赠现金收入(万元) | ||
其中:1.接收境内组织捐赠(万元) | ||
2.接收境内自然人捐赠(万元) | ||
3.境外组织捐赠(万元) | ||
.4.境外自然人捐赠(万元) | ||
(二)累计接收捐赠物资折款(万元) | ||
(三)累计接收捐赠物资数量(件) | 境内捐赠 | |
境外捐赠 | ||
其中:1.医用防护服(套) | 境内捐赠 | |
境外捐赠 | ||
2.N95口罩(个) | 境内捐赠 | |
境外捐赠 | ||
3.医用(外科)等口罩类(个) | 境内捐赠 | |
境外捐赠 | ||
4.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个) | 境内捐赠 | |
境外捐赠 | ||
5.消杀防护类(瓶) | 境内捐赠 | |
境外捐赠 | ||
6.其他(件) | 境内捐赠 | |
境外捐赠 | ||
二、累计支出捐赠现金物资总额(万元) | ||
(一)累计支出捐赠现金(万元) | ||
其中:1.湖北省(万元) | ||
2.本省(万元) | ||
3. 其他地区(万元) | ||
(二)累计支出捐赠物资折款(万元) | ||
(三)累计支出捐赠物资数量(件) | ||
其中:1.湖北省(件) | ||
2.本省(件) | ||
3. 其他地区(件) | ||
其中:1.医用防护服(套) | 湖北省 | |
本省 | ||
其他地区 | ||
2.N95口罩(个) | 湖北省 | |
本省 | ||
其他地区 | ||
3.医用(外科)等口罩类(个) | 湖北省 | |
本省 | ||
其他地区 | ||
4.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个) | 湖北省 | |
本省 | ||
其他地区 | ||
5.消杀防护类(瓶) | 湖北省 | |
本省 | ||
其他地区 | ||
6.其他(件) | 湖北省 | |
本省 | ||
其他地区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一、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填报市、县两级慈善组织(含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慈善会)数据;表内数据为截止填表当日12:00累计数据,每日16:00前报送。“捐赠现金”为到帐捐赠资金,“捐赠物资”数量为收到捐赠函或入库物资数量,“累计支出”为已拨付支出。
二、境内、外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三、本表所统计的捐赠现金和物资为通过慈善组织的捐赠。省内慈善组织系统内捐赠由首家接收捐赠方填报。四、逻辑关系:一=(一)+(二),(三)=1+2+3+4+5+6,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