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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云建金〔2020〕3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结合2月26日住建部召开的视频会议要求及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现将相关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照《通知》要求,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职工共同协商一致,制定详细的缓缴方案,明确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部分应明确处理方式。各住房公积金中心和企业要向缴存职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好缴存职工的权益,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云南省不属于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或较严重地区,因此不执行《通知》中的第三条。   二、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处理好疫情防控和正常工作的关系
  (一)各地要围绕疫情防控应对的需要,提高服务水平,确保疫情条件下各项业务正常办理。要优化业务流程,缩减证明材料,灵活运用信用制度,充分维护企业与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各地要做好阶段性政策期满后与既有政策的衔接。各地在制定落实具体措施时,要提前做好政策前后衔接的准备,指导相关企业和职工充分协商,制定缓缴及还款计划,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调回正轨。   三、周密部署,确保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地
  请各地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切实抓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落实,有效纾解企业困难。各地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企业职工监督;对企业、职工投诉举报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敷衍应付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严肃追责。同时,督促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住建部要求定期报送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做好本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和增值收益等方面变化情况的监测,提前谋划应对措施。
  联系人及电话:钏智明,0871-64320871
  邮箱:yngjjjgc@163.com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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