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清市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通告
福清市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通告
为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全体法院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福清市人民法院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立案、开庭、执行等各类诉讼活动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一律取消,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我院将以短信、电话、传票等方式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建议诉讼参与人优先使用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12368服务热线等方式办理登记立案等诉讼事项。确需到现场办理相关诉讼事项的,一定要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全程佩戴口罩,并接受法院安保人员的严格检测。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福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接待、联系当事人等相关事项,能够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的,尽量不约见、接触当事人。确需约见的,应当事先询问身体状况,并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案件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的影响。被执行人在此期间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将在事后依法予以追究。对公安机关协控到的被执行人,或者申请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的,均委托控制地、发现地法院负责处理,慎重采取拘留措施,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临控要求。 疫情防控期间,将进一步严格法院机关及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法院机关各出入口及安检场所等均安排专人值守,配备体温检测仪及必要的防护设备。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未经安全检测,所有人员不得进入院机关办公和审判法庭等场所。快递和快餐配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机关大院,相关货品由院内人员自行到大门外接收。 拟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平台进行旁听。 我院已迅速落实应急值班要求,制定并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充分发挥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作用,积极配合并协助本地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遇突发情况,将第一时间稳妥处置,并即时做好信息层报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诉讼参与人和法院工作人员谅解。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