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

伊春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防治指挥部组成
  2.1.2 市防治指挥部职责
  2.1.3 成员单位职责
  2.1.4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2.2.3 各工作组职责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3.3.3 报告内容
  4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4.1 等级划分
  4.2 分级标准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
  5.2.1 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5.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5.2.3 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5.2.4 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5.3 应急处置措施
  5.4 安全防护
  5.4.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5.4.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5.5 社会动员
  5.6 新闻报道
  5.7 应急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表彰
  6.3 责任
  6.4 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6.6 恢复生产
  6.7 社会救助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7.2.3 医疗卫生保障
  7.2.4 治安保障
  7.2.5 物资保障
  7.2.6 经费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 名词术语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升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能力,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1 市防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防治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畜牧兽医局、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营林局、伊春铁路车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伊春林都机场、伊春军分区、武警伊春市支队为成员单位的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治指挥部)。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
  2.1.2 市防治指挥部职责
  全力配合省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辖区内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确认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等建议;建立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根据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市(地)通报疫情。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动物疫情消息,加强对疫情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市委外宣办负责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动物疫情防疫物资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并监督主管部门规范使用资金。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科技局负责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捕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伊春铁路车站、伊春林都机场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控制疫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
  市司法局、营林局、伊春军分区在市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的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武警伊春市支队负责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市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4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市防治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措施,部署扑灭突发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承担市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突发较大以上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工商管理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2.3 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进行隔离、封锁,控制疫源流动。
  扑杀处理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消毒灭原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开展消毒灭原及车辆、人员的消毒工作。
  疫情监测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监测工作。
  专家指导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与安全保卫工作。
  卫生监控组由市卫计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工商管理组由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农贸市场肉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制定有关防控物资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专家、学者组建市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市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地应参照市级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等相应的组织机构。
  3.1 监测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局应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按照国家、省、市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乡村、林场(所)动物防疫组织和兽医服务组织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都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初步认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动物疫情后,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市畜牧兽医局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
  3.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1 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 分级标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发生;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行政区域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病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露。
  (6)市(地)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等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4级。
  5.2.1 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省防治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2.3 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防治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5.2.4 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当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防治指挥部报告。市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向省防治指挥部申请提供技术支持。   5.3 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照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照规定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7)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8)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4 安全防护
  5.4.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4.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动物疫病发生后,各地、各有关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5 社会动员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各地防治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6 新闻报道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表彰在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5.7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上级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1 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市畜牧兽医局。   6.2 表彰
  各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补偿
  因扑灭或防止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各地防治指挥部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7 社会救助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各地、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各地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防治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及各地应建立由畜牧兽医、公安、卫计、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各级防治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各地应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计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开展工作。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7.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计划和当地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的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建立动态储备机制,所需物资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实行动态储备。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器、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闭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7.2.6 经费保障
  市及各地应将突发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畜牧兽医局应建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地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1 培训和演练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系统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各级防治指挥部要对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各级防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防治指挥部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市畜牧兽医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地应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地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