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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重点人群管控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重点人群管控措施的通知
(晋疫情防控办函〔2021〕15号)


各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疾控中心:
  近期,国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国内部分省市报告本土多点散发病例,特别是我省近邻河北省石家庄市、邢台市等地突发聚集性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使我省疫情输入风险陡增。为牢牢把住“外防输入”关口,全面消除风险隐患,按照从严从紧要求,现将重点人群管控措施调整如下:

  一、所有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要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或所住宾馆)主动申报,履行公民责任,配合落实防控措施。   二、对高风险地区来(返)晋人员,一律实施“14+2”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集中隔离14天,2次核酸检测)。   三、对中风险地区来(返)晋人员,一律实施“14+2”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居家观察14天,2次检测核酸)。不具备居家观察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对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一律实施“14+3+1”和“7+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集中隔离14天,期间3次检测核酸、1次抗体检测;增加7天居家观察或集中隔离,期满1次核酸检测)。   五、对国际航班经停太原入境人员,一律实施“14+4+2”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集中隔离14天,4次核酸检测,2次抗体检测)。本省人员在集中隔离期满回到各市、县后,要向所在村(社区)、单位主动申报,实施“14+2”居家医学观察措施。   六、对从其他省份口岸入境的来(返)晋人员,一律实施“14+2”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居家观察14天,2次检测核酸)。   七、各市、县防控办和省疾控中心要加强信息报告,及时将排查管控情况逐级报省防控办。各市、县收到外省直接推送的相关信息,也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逐级报省防控办。
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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