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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检察机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工作公告

海南省检察机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工作公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呈现人际传播、接触传播等特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大厅是案件受理、流转和律师接待等工作的枢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疫情,保障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高检院案管办的指示精神,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相关案件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检察院,检察机关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二、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前来检察机关办理阅卷等诉讼业务的,全部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对于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的,检察机关将在2月3日后及时办理回复,请相关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三、除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诉讼业务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承办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接待电话(见附件)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预约等;可以通过提交电子扫描件(PDF格式)或者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邮寄地址为案件承办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   四、对于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辩护律师以及许可阅卷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可以现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也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邮寄服务。   五、对于所办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尽可能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   六、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将及时依法办理。   七、请前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大厅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工作,体温异常的先行就诊。检察机关将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作相应消毒处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0日

  全省三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接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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