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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发改办〔2021〕478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近日,国内多地出现与南京疫情关联的本土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呈现出规模性反弹和多点暴发的特点,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落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第二十九次(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切实加强抓实抓细外防输入、严防疏漏的工作要求以及委党组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认清形势,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务必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绝不能让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前功尽弃。
  (二)压实责任,细化各项防控措施。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在委党组统一部署下,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进一步压紧压实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坚守岗位,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输入和反弹。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我委系统人员排查。人事处要进一步落实好人员排查、信息沟通、报备和协查通报机制,建立重点地区返(来)青人员信息日报制度,并及时更新。近14日内有国内疫情发生地旅居史的我委返青干部职工及家属,要及时向人事处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不能提供报告的应在24小时内就近完成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纳入社区管理,健康监测至离开疫情发生地满14天为止。(牵头单位:人事处,责任单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二)做好公共区域人员管控。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后勤及安保人员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强化来委办事人员管控。对出入人员严格开展来访登记、健康码查验和体温监测等工作,特别是对中高风险地区已实施红黄码管理的来(返)青人员,要重点查验疫情发生地健康码和大数据行程码,对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并作有效处置。(责任单位:委办公室、委属各单位)
  (三)有序推进疫苗接种。人事处要持续加强疫苗接种政策宣传,提高干部职工疫苗接种意愿,适时对全委干部职工疫苗接种情况进行详细摸排并及时通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接种,做到“应接尽接”,堵塞免疫漏洞,坚决按时间节点完成疫苗接种任务。(牵头单位:人事处,责任单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四)强化办公场所通风消杀。委办公室后勤及委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医疗防疫机构排查工作,并做好委机关办公区、委属各家属院消毒物资准备及防疫工作,抓紧采购一批消毒酒精、抑菌药剂、防疫口罩等,于即日起对办公区域进行通风消杀处理。(责任单位:委办公室、委属各单位)
  (五)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委办公室要及时制定疫情防控值班记录表,督促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各责任处室值班带班领导和相关值守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值班岗位、做好值班记录,确保值班期间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委办公室,责任单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六)加强个人防护工作。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鼓励全体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和公共卫生习惯,积极做好佩戴口罩,勤洗手、勤消毒、勤通风等安全防护措施,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责任单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七)做好离退休人员防疫工作。离退休干部处要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关心关怀,及时掌握其身体健康状况,及时跟进疫苗接种情况,对重点地区返(来)青人员行程做好跟踪排查。(牵头单位:离退休干部处)
  (八)加强食堂环境管理。食堂要持续加强物流冷链食品监测和管理,强化对食物采购、加工环节的消毒措施,切实把好疫情防控输入关。进一步加强就餐人员管控,疫情期间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带领其他单位人员来委就餐。(牵头单位:委机关后勤(物业),责任单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九)加大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机关党委、人事处要加强疫情防控、疫病防治等方面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不信谣、不传谣,正确理解防控管制措施,积极配合参与防控工作。全体党员干部要积极响应党组织号召,带头弘扬社会正气,积极参与单位和辖区组织的防控活动。外出党员干部要及时向单位报告个人及家人身体状况,自觉配合做好疫情筛查检测。(牵头单位:机关党委、人事处,责任单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各相关处室、单位要对照《省发展改革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方案》做好应急启动准备,强化我委相关职能工作动员能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必要时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能够迅速有序组织开展。(责任单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三、工作要求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防控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强化防控措施落实,不得降低防控措施标准,严禁做表面文章、虚化防控,对防控措施不力,造成疫情传播的,要严肃问责。要加强排查人员信息保密,保障排查人员权益,严防由于人员排查信息泄露引发舆情。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省发展改革委 代章)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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