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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函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函
(抚府办字〔2007〕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抚州,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见附录9.1。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做到平战结合,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公共卫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保障。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市各级政府和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四)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五)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有关领导、市卫生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广电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外侨办、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医药公司、市红十字会、抚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制订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经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监察局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市发改委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封锁可疑区域,做好封锁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不配合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协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动员群众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死亡人员的火化,协助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和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局、各火车站点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铁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铁路交通管理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质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本市承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的相关电信企业、有关单位的业务协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市广电局负责广电系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消除顾虑,稳定人心。
  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专指家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向市卫生局通报有关动物疫情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力量制定和发布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协助和做好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加强对医疗废物和其他相关危险废物的监管。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疾病的监测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病样采集及有针对性地快速隔离。
  市外侨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与驻抚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做好在抚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外籍人员应急救治的协调、涉外宣传工作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市气象局做好相关气象信息的预测预报,开展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气象科学研究,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气象参考依据。
  市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和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误导消费者和非法牟利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严格旅游团队档案管理,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通过旅游活动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医药公司组织协调省内相关医药公司和相关企业做好重点药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合理储备和供应;加强防治药品市场信息的沟通,坚持做到医药用品的定期报告;组织集团窗口单位开展宣传活动,正确引导群众的药品消费行为。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需要,通过江西省及中国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开展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
  抚州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医疗卫生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市直其它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1.2 现场指挥部的设定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起草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联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履行《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联络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时报送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应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控制医院内感染,采集住院病人及疑似病人的检测标本,配合对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紧急用血准备。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采集病人、疑似病人及其接触者和环境标本,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4.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以及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加强与农业、林业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动物疫情监测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3.2.1 预警支持系统
  市卫生局按照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的要求,依托“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并负责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报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2.2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订处理措施,向本级应急委员会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市应急委员会要及时、准确地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到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县(区)应急委员会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发布后,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处理各项准备工作。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其他相关人员。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各相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一)首次报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方式完成首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尽可能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二)进程报告: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结案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3.5 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2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和市级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对预警和反应级别升级;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对发生在学校及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类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1 应急反应的启动
  (一)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预警信息,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二)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同级应急委员会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决定。   4.3 应急反应措施
  4.3.1 各级应急委员会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三)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报经上一级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四)疫情控制措施。同级应急委员会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决定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及化学、核辐射污染的公用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五)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六)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七)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八)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九)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 卫生行政部门
  (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三)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四)督导检查。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五)发布信息和通报。经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应急委员会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驻抚部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六)技术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七)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八)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3 医疗机构
  (一)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对确需转诊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
  (二)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四)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工作。
  (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信息报告:市、县(区)级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二)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后,应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立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当地无法开展相关检测时,应及时将采集的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实验室直至国家相关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四)技术培训: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3.5 卫生监督机构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执法监督。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二)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质准备。
  (三)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四)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五)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六)根据上级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 基本反应程序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急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在迅速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二)基本处理程序: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后,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办理:
  A、记录电话接听的时间、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B、询问并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涉及的范围、发展趋势、人员发病或伤亡情况,现场指挥和救护或处置情况,事件发生现场事态发展情况,以及请求支援的情况等。
  C、工作时间由工作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迅速呈送;下班后或节假日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应直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带班领导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D、对处理情况、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包括:时间、处理过程、方式、接报和处理人,并将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
  4.4.2 分级反应
  4.4.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市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
  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市、县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
  市、县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一)市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和封锁、隔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二)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级应急委员会、省卫生厅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迅速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根据需要向省卫生厅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三)市直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县(区)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县(区)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根据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县(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县级卫生局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
  (三)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终止。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终止,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卫生局提出终止建议,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县(区)卫生局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由省卫生厅会同市人民政府进行,并向省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5.2 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表彰和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 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1 技术保障
  6.1.1 通信与信息
  6.1.1.1 通信系统
  (一)依托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逐步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
  (二)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省应急联动中心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三)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直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区)政府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
  6.1.1.2 信息系统
  (一)按照省统一要求,建立覆盖全市的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信息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信息系统的组建、运转和维护。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县(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的畅通;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硬件装备和工作条件;逐步建立健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性疾病病原的实验室监测网络,在抚州市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成两个以上的国家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保证建成的实验室配备生物安全柜、其他相关实验设备和用于有关疾病病因检测的试剂,使实验室能顺利进行对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的检测;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3.1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市确定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各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院为紧急救援机构的落地医院,并合理布局,选择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急救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
  6.1.3.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确定1所传染病医院,各县(区)确定1所综合性医院内设传染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6.1.3.3 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市确定一所综合性医院为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各县(区)根据本地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指定当地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为定点救治基地。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市、县(区)建立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充实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5.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市、县两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健康教育与心理防护、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的人数组成为:市级15人,县级10人。有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辖区内建有放射源设施的、存在重大化学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分别组建专业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以供医疗抢救时征调。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本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中,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医院感染管理、中医学、食品卫生、职业中毒、核医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6.1.5.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一)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
  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
  市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初应向省卫生厅报告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情况。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当加强与其他应急保障队伍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二)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选择当地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
  6.1.6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
  任何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6.1.7 科研和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局,组织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项目的技术研究,不断改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程序,提高应急处理工作能力。   6.2 物资保障
  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共同做好我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制度。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市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供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质被盗用、挪用、流散或者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及时补充和更新。   6.3 经费保障
  各级发改委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由市卫生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
  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工具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公安、交通、铁路、卫生等部门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卫生检疫;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作,紧急输送人员和物质;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交通运输保障部门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组织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经营单位优先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目标、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警卫和防范保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6 法制保障
  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法制建设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我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已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中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内容,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努力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7 社会动员保障
  6.7.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员方案,明确社会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动员体制、增强社会动员潜力、提高社会动员能力。积极向社会宣传应急法律法规,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能和防范能力。市教育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计划,对学生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教育。
  6.7.2 社会救助
  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救助工作。
  6.7.3 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有关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及宣传教育。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理赔。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订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
  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四)霍乱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五)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三)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或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四)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五)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二)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略)   9.3 规范化格式文本(一)
格式文本(一)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公告

字[  ]    号

   根据           (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区),将有可能发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委员会)决定进入    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按照        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区),发生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        (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预警状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         应急预案。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三)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报告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区),发生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四)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续报

字[  ]    号

        :
  现将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区)发生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至  年   月  日  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       (事态的到控制情况或者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五)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通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区),发生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根据          (部门、单位)预测,该事件可能向贵省      市(县、区)蔓延,请注意防范。
专此通报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六)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的公告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区)发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根据《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专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七)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稿件(1)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区)发生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年  月  日

(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刚发生)

格式文本(八)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稿件(2)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区)发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           (应急委员会)已宣布应急结束。          (机关、部门)正抓紧进行善后(后期处置工作)。
年  月  日

(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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