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中心临时采取预约限流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中心临时采取预约限流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精神,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正常诉讼秩序,现就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临时采取预约限流措施通知如下:
从1月4日起,诉讼服务中心临时采取预约限流措施; 讼诉服务中心办理立案、诉讼事务等业务,每天限流接待50人; 当事人应优先选择“辽宁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线上渠道进行立案。不便线上立案的,建议选择邮寄方式;拟诉讼咨询、联系法官、案件查询、投诉建议的,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 诉讼参与人来院办理审判、执行等业务的提前与承办法官预约; 未预约人员来院,原则上禁止入内。预约来院人员,需佩戴防护口罩,凭7天内核酸检测报告原件,接受体温检测和扫码进入我院,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体温异常的人员,不得入内并做好登记; 预约诉讼服务电话:024-22763529;执行事务电话:024-22584128;申诉审查电话:024-22763816 ;鉴定服务电话:024-22763231;查阅卷宗电话:024-22584030;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3日
202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