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启动学校预防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启动学校预防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新教传(2010)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
我区甲型H1N1流感又有蔓延的趋势。为进一步做好春季开学以来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经研究决定,请各地继续上报学校预防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从2010年3月11日16:00时,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实行报告制度。乌鲁木齐地区的高等学校和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教育厅,其他学校按照隶属关系上报当地教育局,由各地教育局统一上报教育厅。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乌鲁木齐地区以外高校、中职学校要积极按照当地教育、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将甲流防治情况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各地教育局统一上报教育厅。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这疫情报告工作,每日17:00时(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准确无误报告疫情信息,做到数据精准,上报及时,统一完整。 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师和学生做好自我检测、防控工作,特别加强住校生的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疫情报告传真号码为: 0991-7606011。
联 系 人:王永新 木克热木
联系电话:0991-7606090 7606089
自治区教育厅
2010年3月9日
20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