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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全省社会组织规范开展疫情防控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全省社会组织规范开展疫情防控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晋民函〔2020〕28号)


各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为,确保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合规性和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性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围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鼓励全省性社会组织积极发掘和广泛宣传本行业、本领域会员或相关单位、个人在疫情防控、捐款捐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在全社会激发正能量,弘扬真善美;对于在疫情防控、捐款捐物、复工复产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社会组织可以给予通报表扬,但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冠以奖项或荣誉名称,不得发放奖牌和证书等。   三、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疫情防控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和公开曝光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四、各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登记管理社会组织的教育管理,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疫情防控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行为。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疫情防控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组织要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置,并第一时间上报省民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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