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限价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限价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2〕12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限价挂网工作通知如下:
采购主体
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军队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参与。 采购品种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不区分检测方法。 挂网方式
参照京津冀“3+N”联盟采购方式,动态联动津冀新冠抗原检测试剂阳光采购结果进行限价挂网,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盒按照不高于其他已挂网试剂盒最高限价,自行申报价格挂网。 采购周期
原则上为1年。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产生新的更低中选价格的,中选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就低联动。 其他要求
(一)网上采购。联动中选结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公立医疗机构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按中选价采购所需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不得线下采购。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单纯进行新冠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及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三)供应配送。中选企业是试剂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中选企业可直接向医疗机构供应,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配送企业承担供应配送任务,并对配送企业的配送和违规行为负责。中选企业必须保证试剂配送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并及时、足量、保质供应。中选企业、中选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按中选价格供应,不得另行收取配送费等额外费用。
(四)监督管理。采购周期内,检测试剂如非不可抗力因素出现质量不合格、供应不及时等情况,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并根据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失信处置。
(五)组织实施。省医保局统筹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限价挂网采购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本次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限价挂网采购的具体实施工作。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7日
202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