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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科学有序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科学有序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铁市人大发〔2020〕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具体领导下,坚持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地毯式排查、网格化管理等有效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法治性和有效性,确保疫情防控、患者救治、物资保障、市场供应、企业复工复产等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确保确诊患者有效救治、疑似患者统一管理。协调调度各级优质医疗资源,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提高科学救治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县(市、区)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科学有序地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报送备案。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的统筹力度,优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及时、有序进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加强对信息传播渠道的监管。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发现虚假有害信息后,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虚假信息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通过主流媒体、融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警示信息,切实做好辟谣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经济形势分析研判,以县域为单元,确定不同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支持和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复工复产、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综合保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强化属地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责任,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人员管控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加大监督检查和服务保障力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秩序。
  因执行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合理需求提供相关证明。   八、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开展“不见面审批”网上办公业务,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选择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递办等办事渠道,确保疫情期间各项审批业务不中断。
  鼓励、支持、规范网络在线学习教育,减少学生流动和聚集,切实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   九、市、县(市、区)监察机关应当对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十、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社会治理、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对于违法截留防疫物资、挖道堵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贩假、非法捕猎、交易野生动物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理,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十二、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本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同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在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十三、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者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来)铁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隔离或者居家医学观察,并服从管理;了解疫情防护和相关健康教育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滥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督职权,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备案审查、代表视察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各项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本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情况的监督,对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可以依法启动质询案或者组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可以依法启动撤职案。
  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协助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防控疫情做出贡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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