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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人员疫情期间社保缴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人员疫情期间社保缴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发〔2020〕8号)


个人缴费参保人: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疫情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现就疫情期间个人缴费人员社保缴费及延期补办事宜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社保缴费
  疫情期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延缴人员、退休后继续缴医疗人员等按月个人缴费人员,原社保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不变,社保部门将每月托收社保费。疫情期间个人连续欠缴3个月社保费的,不停止生成每月缴费台账,疫情解除次月恢复连续3个月欠费停缴方式。
  疫情期间,参保人可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ipub.sz.gov.cn/hspms/)、“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自助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   二、疫情期间社保补缴
  (一)养老保险
  受疫情影响,深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延缴人员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从符合条件月(不可早于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月的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
  疫情期间,非从业居民(不含深户新生儿)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从符合条件月(不可早于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月的医疗保险费。
  深户新生儿在疫情开始之日前30天内至疫情解除之日入户,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从出生月开始至疫情解除月的医疗保险费。   三、医保待遇相关事项
  补缴成功后,参保人已先行垫付的补缴时间段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退费补记账,或到我市各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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